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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韩国)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向家庭法院申报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和债务,从而被视为自始不是继承人的制度。
目录
  1. 1. 制度背景
  2. 2. 程序与效力
  3. 3. 后顺位继承与限定承认
  4. 4. 常见问题
  5. 5. 参考文献

制度背景

继承以“概括继承”为原则,财产和债务一并承受。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设有放弃继承和限定承认,使继承人不必背负不愿承受的债务,1960年施行的韩国《民法》沿袭了这一制度。1998年韩国宪法法院认定继承人不知债务巨大、3个月期满即视为单纯承认的条款侵害财产权,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2002年修法增设“特别限定承认”。2022年又规定未成年时继承者成年后可另行申请限定承认。

程序与效力

须在知悉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家庭法院申请放弃继承审判,需准备家庭关系证明书、基本证明书、注销者户籍摘录、印鉴证明等,也可在线办理。法院受理后溯及继承开始时,视为自始不是继承人。但放弃前处分或隐匿遗产会被视为单纯承认,可能导致放弃无效,因此要小心取款或卖车。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放弃继承后仍可领取。

后顺位继承与限定承认

第一顺位的子女全部放弃后,债务会转移给孙辈,再到父母、兄弟姐妹等后顺位法定继承人,导致全家都要办理放弃。常见做法是第一顺位中一人选择限定承认,其余人放弃。限定承认只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适合财产与债务情况不明时。如已过期限并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务必在两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常见问题

放弃继承后还能领寿险吗?
如果本人是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仍可领取。
超过3个月怎么办?
若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超过财产,可在知悉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特别限定承认。

来源核查日期:2026-10-26

参考文献

  1. 민법 제1019조(승인, 포기의 기간), 제1041조~제1044조(포기).
  2. 대법원 2005. 7. 22. 선고 2003다43681 판결 등.
  3. 법원 전자소송 「상속포기 심판청구」 안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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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26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