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背景
继承以“概括继承”为原则,财产和债务一并承受。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设有放弃继承和限定承认,使继承人不必背负不愿承受的债务,1960年施行的韩国《民法》沿袭了这一制度。1998年韩国宪法法院认定继承人不知债务巨大、3个月期满即视为单纯承认的条款侵害财产权,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2002年修法增设“特别限定承认”。2022年又规定未成年时继承者成年后可另行申请限定承认。
程序与效力
须在知悉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家庭法院申请放弃继承审判,需准备家庭关系证明书、基本证明书、注销者户籍摘录、印鉴证明等,也可在线办理。法院受理后溯及继承开始时,视为自始不是继承人。但放弃前处分或隐匿遗产会被视为单纯承认,可能导致放弃无效,因此要小心取款或卖车。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放弃继承后仍可领取。
后顺位继承与限定承认
第一顺位的子女全部放弃后,债务会转移给孙辈,再到父母、兄弟姐妹等后顺位法定继承人,导致全家都要办理放弃。常见做法是第一顺位中一人选择限定承认,其余人放弃。限定承认只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适合财产与债务情况不明时。如已过期限并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务必在两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常见问题
- 放弃继承后还能领寿险吗?
- 如果本人是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仍可领取。
- 超过3个月怎么办?
- 若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超过财产,可在知悉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特别限定承认。
来源核查日期:2026-10-26
参考文献
- 민법 제1019조(승인, 포기의 기간), 제1041조~제1044조(포기).
- 대법원 2005. 7. 22. 선고 2003다43681 판결 등.
- 법원 전자소송 「상속포기 심판청구」 안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