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社会经济(social economy)是指在市场的营利企业与国家的公共部门之间,为满足人们和社区的需要而生产、交换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领域。它把社会目的置于利润最大化之上,共享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盈余再投入社区、人与劳动优先于资本等原则。以成员之间的信任与团结即社会资本为基础,也是它的特点。
产生背景
- 欧洲传统:其起点是19世纪工业化过程中工人和农民建立的合作社、互助会和各类协会。1844年英国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原则,成为今天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原则的基础。
- 波兰尼的视角:波兰尼(1944)警告说,市场一旦脱离社会、把一切商品化,社会就会解体;经济应当通过互惠和再分配重新“嵌入”社会。这一观点是社会经济理论的重要基础。
- 福利国家危机:20世纪70至80年代以后,失业和社会排斥加剧,国家福利供给的局限显现,欧洲各地出现了雇用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的新型社会企业(博尔扎加与德富尔尼,2001)。
主要主体
- 合作社:由有共同需要的人自愿组建、共同所有并民主管理的事业体,包括消费、生产、工人合作社以及社会合作社。
- 社会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追求社会目的的企业,例如为弱势群体提供工作或社会服务。
- 村落企业:在韩国,由当地居民利用本地资源解决地方问题、创造收入和就业的企业。
- 自活企业:低收入者经过自活项目后共同设立和经营的企业,与公共救助的自立支持相衔接。
EMES标准与美国视角
欧洲研究网络EMES提出了识别社会企业的指标:持续生产商品或服务、承担经济风险、最低限度的有偿劳动等经济维度,以及以社区利益为明确目标、决策不以资本所有权为基础、利益相关者参与、限制利润分配等社会与治理维度。德富尔尼和尼森斯(2010)比较指出,美国侧重非营利组织的创收活动和社会创新者个人,而欧洲强调集体所有和民主治理。与营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CSR不同,社会经济的特点在于组织的目的和治理结构本身就是社会性的。
韩国的制度与挑战
在韩国,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失业对策和自活项目使社会经济成为政策议题。2007年的《社会企业育成法》建立了社会企业认证制度,2012年的《合作社基本法》规定只要五人以上即可设立合作社。地方政府还支持村落企业,并在公共采购中给予优先购买。
- 成效:为弱势群体创造就业,在照护、环境、文化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激活地方社区
- 挑战:依赖政府人工费补贴、补贴结束后的可持续性,规模小、竞争力弱,以认证为中心的政策损害自主性的批评,以及社会价值难以衡量
参考文献
- Polanyi, K. (1944).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New York: Farrar & Rinehart.
- Borzaga, C., & Defourny, J. (Eds.). (2001). 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 London: Routledge.
- Defourny, J., & Nyssens, M. (2010). Conceptions of social enterprise and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nvergences and divergences. Journal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1(1), 32–53.
- 사회적기업 육성법 (법률 제8217호, 2007. 1. 3. 제정, 2007. 7. 1. 시행).
- 협동조합 기본법 (법률 제11211호, 2012. 1. 26. 제정, 2012. 12. 1. 시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