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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规则与证据能力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要点:传闻规则原则上排除以书面或他人证言代替当庭证言、提出某人庭外陈述的证据。在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0条之2规定原则,第311至316条规定例外。
目录
  1. 1. 什么是传闻?
  2. 2. 为何排除?
  3. 3. 韩国的原则:第310条之2
  4. 4. 主要例外
  5. 5. 共犯的警察笔录
  6. 6. 同意
  7. 7. 与美国比较
  8. 8. 参考文献

什么是传闻?

传闻是为证明其所述内容为真而提出的庭外陈述,它通过书面或他人证言而非原陈述者的当庭证言到达法庭。

为何排除?

  • 无法对原陈述者进行交叉询问。
  • 法官无法观察原陈述者的举止,违背直接原则。
  • 传递过程可能使陈述失真。

韩国的原则:第310条之2

除第311至316条规定的情形外,代替庭审陈述的书面材料以及转述他人陈述的证言均无证据能力。

主要例外

条文证据要件(概要)
311法院或法官制作的笔录当然具有证据能力
312(1)检察官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合法程序+被告人或辩护人承认其内容(2020年修改,2022年1月1日施行)
312(3)警察讯问笔录合法程序+被告人或辩护人承认其内容
312(4)证人陈述笔录真实性+交叉询问机会+特别可信的情况
313书面陈述证明真实性等
314原陈述者死亡、患病、在国外或下落不明必要性+证明特别可信的情况
315公共家庭关系记录、日常业务记录当然具有证据能力
316传闻证言被告人陈述:可信性;其他:必要性+可信性

共犯的警察笔录

韩国判例认为,共犯的警察讯问笔录对否认其内容的被告人不具有证据能力,且由于第312条第3款旨在保护被告人,即使共犯已死亡,也不能依第314条补正。

同意

依第318条,检察官和被告人均同意的文书或物品,经认定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与美国比较

联邦证据规则801至807同样排除传闻,并设有许多例外。根据第六修正案对质条款,Crawford v. Washington(2004)判定,证言性传闻仅在原陈述者无法出庭且被告人先前有交叉询问机会时才可采纳。另见美国刑事诉讼。

参考文献

  1. 형사소송법 제310조의2, 제311조~제316조, 제318조 (법률 제16924호, 2020. 2. 4. 일부개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law.go.kr).
  2. 이재상·조균석·이창온 (2022). 『형사소송법』 (제14판). 박영사.
  3. 신동운 (2014). 『신형사소송법』 (제5판). 법문사.
  4.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s 801-807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aw.cornell.edu).
  5. Crawford v. Washington, 541 U.S. 3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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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