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的权利,可以对讯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它源于"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国际通行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
📌 一览
- 我国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如实回答
- 第一百二十条: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 证据排除
- 第五十六条:刑讯逼供等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 比较
- 美国米兰达规则、日本宪法第三十八条
我国法律怎么规定
| 条文 | 内容 |
|---|---|
| 第五十二条 |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 第一百二十条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我国法律既写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保留了"如实回答"义务。学界普遍认为,2012年修法确立的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而非完整的沉默权:侦查人员不得用刑讯逼供、威胁等方法逼取口供,但法律并未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保持沉默而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的权利。
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 国家/地区 | 规定 |
|---|---|
| 美国 | 宪法第五修正案;警方羁押讯问前须进行"米兰达警告",告知有权保持沉默 |
| 日本 |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讯问前须告知可以不违背本人意愿进行供述 |
| 韩国 | 宪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要求讯问前告知陈述拒绝权 |
| 我国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规定如实回答义务 |
美国确立米兰达规则的判决可参见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为什么要防止强迫自证其罪?
心理学家卡辛(2005)分析美国冤错案件后指出,在长时间、高压力的讯问下,无辜者也可能作出虚假供述;而且无辜者往往认为"我没做过,说了也无妨",更容易放弃权利。我国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冤案的纠正,也推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这些都与无罪推定原则密切相关。
实务中应注意什么
- 及时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 仔细核对讯问笔录。笔录与陈述不符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
- 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常见问题
- 我国有沉默权吗?
-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如实回答,因此通说认为尚未确立完整的沉默权。
- "如实回答"是什么意思?
- 第一百二十条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 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能用吗?
- 不能。依据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参考文献
- 대한민국 헌법 제12조 제2항; 형사소송법 제244조의3, 제283조의2, 제308조의2, 제309조.
- 日本国憲法 第38条第1項; 刑事訴訟法 第198条第2項, 第311条第1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
-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 Kassin, S. M. (2005). On the psychology of confessions: Does innocence put innocents at risk? American Psychologist, 60(3), 215–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