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a poena sine lege 是什么意思?
拉丁法谚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 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思想由德国法学家安塞尔姆·冯·费尔巴哈在19世纪初推广,其核心是:国家只能处罚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并事先规定了刑罚的行为。韩国学者称之为죄형법정주의(罪刑法定主义)。
- 核心规则
- 犯罪和刑罚必须在行为之前由法律规定
- 由谁立法
- 立法机关,而不是检察官、法官或习惯
- 保护对象
- 个人自由免受任意处罚
- 相关概念
- 法治、正当程序、三权分立
这一原则回答了一个关于公平的基本问题:如果人们无法事先知道法律禁止什么,又怎么能遵守法律呢?它同时也限制权力。如果官员可以事后处罚任何他们不喜欢的行为,刑法就会沦为控制的工具,而不再是一套公开的规则。正因如此,这一原则处于法治的核心。
在韩国法中的体现
韩国宪法规定,非依法律和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受处罚(第12条第1款);任何国民不因行为时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被追诉(第13条第1款)。刑法也重申了这一点:犯罪的成立与处罚,依行为时的法律(第1条第1款)。
不过,有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例外。如果行为后法律发生变化,使该行为不再构成犯罪或刑罚减轻,则适用新法(刑法第1条第2款)。禁止溯及既往只朝一个方向起作用。
五项派生原则
教科书通常将这一原则分为五项子原则,考试也常要求学生逐一论述。
- 法律主义(법률주의):犯罪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来规定。习惯刑法被排除,将犯罪的定义委托给行政法规,只在狭窄且具体的范围内才被允许。
- 禁止溯及既往(소급효금지):法律不能处罚行为时合法的行为,也不能事后加重刑罚。
- 明确性(명확성):刑事法规必须足够明确,使普通人能够判断什么是被禁止的。
- 禁止类推解释(유추해석금지):法院不得通过类推,将刑事法规扩展适用于其未涵盖的类似行为。
- 适当性(적정성):犯罪的定义和刑罚的轻重必须合理且相称。
每一项派生原则都堵住了一条通往处罚的捷径。它们共同确保:通往刑事定罪的唯一道路,必须经过一部事先写好的明确法律。
法律主义与宪法上的禁止概括授权原则(포괄위임금지,宪法第75条)相联系:当刑事法规将细节委托给总统令时,法律本身必须规定犯罪的本质要素和刑罚范围。宪法法院曾宣布将犯罪核心内容交由下位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违宪。关于授权立法与这一原则的案例研究,可参阅 Overseas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ing and the Limits of Delegated Legislation: A Case Note on Korean Supreme Court 2019Do11381。
难题:实务中的溯及既往与类推
禁止溯及既往适用于刑罚,但什么才算刑罚?韩国宪法法院将针对性犯罪者的电子监控令视为保安处分而非刑罚,并在2012年认可将其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已被判刑的人。批评者认为,对于佩戴者来说,脚踝监控器感觉就像刑罚。追诉时效也引发类似问题:延长尚未届满的追诉时效,一般被认为是允许的。
判例变更是另一个难题。韩国法院认为,将新的、更严厉的解释适用于先前的行为,并不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因为判例不是法律。美国则通过正当程序从不同角度处理这一问题,下一节将加以说明。
美国版本:溯及既往法律、含糊无效与宽大解释
美国宪法禁止国会和各州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ex post facto law)(第一条第9款第3项、第10款第1项)。在 Calder v. Bull(1798年)案中,蔡斯大法官描述了四种类型:将过去无罪的行为定为犯罪的法律、加重过去犯罪的法律、加重其刑罚的法律,以及为便于定罪而改变证据规则的法律。这些条款只适用于刑事法律,不适用于民事法律。
明确性通过正当程序条款下的含糊无效原则来实现。如果一部法律使"具有普通智力的人必须猜测其含义",该法律即属无效(Connally v. General Construction Co.,1926年)。在 Johnson v. United States(2015年)案中,最高法院以违宪含糊为由,废除了《武装职业罪犯法》(ACCA)的剩余条款。
禁止类推有一个较温和的"近亲"——宽大解释原则(rule of lenity):当刑事法规经过通常解释后仍确实含糊不清时,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United States v. Bass,1971年)。在 Bouie v. City of Columbia(1964年)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对刑事法规进行不可预见的司法扩张并溯及适用,违反正当程序;不过后来的 Rogers v. Tennessee(2001年)案给予法院更多改变普通法原则的空间。
- Calder v. Bull(1798年)
- 界定了溯及既往法律的四种类型
- Johnson v. United States(2015年)
- 以含糊无效为由废除 ACCA 剩余条款
- Bouie v. City of Columbia(1964年)
- 不可预见的溯及性司法扩张犯罪违反正当程序
韩国与美国:目标相同,手段不同
| 韩国 | 美国 | |
|---|---|---|
| 溯及既往 | 宪法第13条第1款;刑法第1条 | 禁止溯及既往法律条款 |
| 明确性 | 明确性原则,宪法法院审查 | 含糊无效原则 |
| 法院的扩张 | 严格禁止类推 | 宽大解释原则;Bouie 案的正当程序限制 |
| 习惯犯罪 | 排除 | 否认联邦普通法犯罪(United States v. Hudson & Goodwin,1812年) |
两种制度都基于同一理念: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权力,因此只能通过人人都能事先知晓的规则来行使。这一原则也影响程序。通过刑事告诉程序提出的告诉,只有在行为发生时该行为符合当时已存在的罪名,才可能导致起诉;而审判则遵循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述的保障。
事后制定的法律并不是真正的规则,而是披着规则外衣的判决。nulla poena sine lege 坚持:规则必须先行。
- 简单来说,nulla poena sine lege 是什么?
- 意思是:除非你行为时已有明确的法律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刑罚,否则你不能因此受到处罚。
- 罪刑法定原则有哪些派生原则?
- 韩国教科书列出五项: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明确性、禁止类推解释和刑罚适当性。
- 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能适用于过去的行为吗?
- 可以。在韩国,如果后来的法律使该行为不再构成犯罪或减轻了刑罚,则适用新法。
- 美国如何保护同样的理念?
- 通过禁止溯及既往法律条款、含糊无效原则和宽大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