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图景
刑法规定什么构成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则是政府如何调查、起诉、审判和惩罚一个人的规则手册。在美国,这本手册的很大一部分直接来自权利法案:第四修正案(搜查与扣押)、第五修正案(大陪审团、不自证其罪、一事不再理、正当程序)、第六修正案(迅速公开的陪审团审判、律师、对质)以及第八修正案(禁止过高保释金和残酷且不寻常的刑罚)。
- 由谁执行
- 主要是各州;联邦案件只占全部起诉的一小部分
- 核心理念
- 政府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有罪
- 现实情况
- 大多数定罪来自认罪,而非审判
- 非法律意见
- 各州程序不同;真实案件请咨询律师
通过第十四修正案,这些保护大多也适用于各州。正因如此,俄亥俄州的一起入店行窃案和纽约联邦法院的一起诈骗案,虽然细节不同,却共享同一副宪法骨架。
第一步:侦查与逮捕
警察可以持令状逮捕,如果有相当理由相信某人犯了罪,也可以无证逮捕。搜查一般也需要令状,但例外很多。如果警察违反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将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马普诉俄亥俄州案(367 U.S. 643,1961)将这一规则适用于各州。
一旦嫌疑人被羁押而警察想要讯问,大家熟悉的警告就出场了。它们来自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保持沉默的权利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
电视让逮捕看起来像高潮。现实中,逮捕更接近第一页。几乎所有决定结果的事情,都发生在其后那些安静的步骤里。
第二步:初次到庭与保释
登记入案后,当事人必须被迅速带到法官面前。对于无证逮捕的人,河滨县诉麦克劳克林案(500 U.S. 44,1991)认为,在48小时内由法官作出相当理由的认定,一般就足够迅速。
在初次到庭时,法官说明指控、处理律师问题并决定是否释放。选项包括凭到庭承诺释放、附定期报到等条件释放、金钱保释或羁押。第八修正案禁止过高的保释金,但美国诉萨莱诺案(481 U.S. 739,1987)支持了联邦在听证后对被认定具有危险性的人进行审前羁押。
- 逮捕与登记:指纹、照片、指控记录。
- 初次到庭:宣读指控、处理律师问题、决定释放。
- 起诉: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加预审听证。
- 提审:正式指控,作出有罪、无罪或不抗辩的答辩。
- 审前:证据开示、动议、认罪协商。
- 审判或认罪,然后是量刑和上诉。
第三步:起诉、大陪审团与提审
第五修正案要求对严重的联邦犯罪进行大陪审团起诉。大陪审团是一群公民,他们秘密听取检察官的证据,并决定是否足以提出指控。最高法院在乌尔塔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10 U.S. 516,1884)中认定这一要求不约束各州,因此许多州改用检察官的"起诉书(information)",随后在法官面前进行预审听证。
在提审时,被告人听取正式指控并作出答辩。接下来是审前工作:辩方获得证据开示、提出动议(例如排除证据),并与检察官商谈。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373 U.S. 83,1963),检察官必须披露对被告有利且对定罪或量刑具有重要性的证据。
-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 372 U.S. 335(1963):在重罪案件中,各州必须为请不起律师的被告提供律师
- 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
- 373 U.S. 83(1963):检察官必须移交重要的有利证据
- 密苏里州诉弗莱案
- 566 U.S. 134(2012):获得有效律师帮助的权利涵盖认罪协议要约
第四步:认罪协商,大多数案件的终点
这是大多数人意想不到的部分。绝大多数定罪来自认罪。在密苏里州诉弗莱案(2012)中,最高法院指出,97%的联邦定罪和94%的州定罪是认罪的结果,并直言今天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认罪的制度,而不是审判的制度"。
认罪协议通常是以认罪换取较轻的罪名或较轻的建议刑期。法院只有在认罪是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才会接受。桑托贝洛诉纽约州案(404 U.S. 257,1971)认定,当检察官违背认罪协议中的承诺时,被告有权获得救济。
第五步:审判、量刑与上诉
如果案件进入审判,第六修正案保障严重犯罪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迅速、公开的审判(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391 U.S. 145,1968)。自拉莫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2020)起,严重罪行的有罪裁决在州法院也必须一致通过。检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每一个要件(温希普案,397 U.S. 358,1970),被告可以交叉询问对其不利的证人。
定罪后,通常由法官确定刑罚,在联邦法院则以《量刑指南》为指引。被告可以就法律错误提起上诉;由于一事不再理条款,检方一般不能对无罪判决提起上诉。
宪法还设置了时间上的检验。巴克诉温戈案(407 U.S. 514,1972)对迅速审判主张权衡四个因素:拖延的长度、理由、被告是否主张了该权利,以及所受的不利影响。结合正当程序来读,它是宪法中平衡测试的一个好例子。
陪审团审判很少见,但它塑造了其他一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是在"十二个陌生人可能作出什么决定"的阴影下进行谈判的。即使在从未开庭的案件中,接受审判的权利也很重要。
美国与韩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
韩国的制度建立在《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和宪法第12条之上。传统上由检察官掌握起诉权,没有大陪审团。逮捕后必须在48小时内申请拘留令,否则必须释放嫌疑人(持令状逮捕见第200条之2第5款;第200条之4对无证紧急逮捕规定了类似期限)。自2008年起,韩国实行国民参与审判(국민참여재판),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只具建议性,不具约束力。
| 美国 | 韩国 | |
|---|---|---|
| 起诉 | 大陪审团(联邦重罪)或检察官加预审听证 | 检察官提起公诉 |
| 陪审团 | 严重犯罪享有陪审权;裁决具约束力 | 依申请进行参与审判;裁决为建议性 |
| 认罪协议 | 制度的核心 | 没有正式的认罪协商制度 |
| 检方对无罪判决上诉 | 一般被禁止 | 允许 |
常见错误与学习技巧
- 混淆起诉和定罪。起诉只是指控,不是有罪认定。
- 忘记各州。大多数刑事案件是州案件,而州并不要求大陪审团。
- 以为米兰达规则适用于所有对话。它适用于羁押中的讯问。
- 学习技巧:做一张表,列出每个步骤、相应的权利和代表性判例。它同时也是一份考试提纲。
- 刑事案件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 逮捕、初次到庭与保释、起诉(大陪审团或预审听证)、提审、审前动议与认罪协商、审判或认罪、量刑和上诉。
- 大多数刑事案件会进入审判吗?
- 不会。最高法院在密苏里州诉弗莱案(2012)中指出,约97%的联邦定罪和94%的州定罪来自认罪。
- 每个州都要求大陪审团吗?
- 不是。第五修正案的大陪审团要求适用于联邦重罪;乌尔塔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884)认定它不约束各州。
- 这是法律意见吗?
- 不是。本页为一般信息;面临指控的人应咨询刑事辩护律师或公设辩护人。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Cornell LII
- Criminal procedure overview, Wex. Cornell LII
- Steps in the federal criminal proces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Missouri v. Frye, 566 U.S. 134 (2012). Justia
- 형사소송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 County of Riverside v. McLaughlin, 500 U.S. 44 (1991); Ramos v. Louisiana, 590 U.S. 8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