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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理论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简单来说,刑罚理论解释国家为什么可以惩罚以及应惩罚到什么程度。报应论认为,罪犯应受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功利主义理论则以结果为惩罚提供正当性,例如威慑、剥夺犯罪能力和矫正。包括美国和韩国在内的大多数现代制度都将这些目标结合在一起。
目录
  1. 1. 为什么要惩罚?基本问题
  2. 2. 报应:罪有应得的惩罚
  3. 3. 威慑及其他功利主义目标
  4. 4. 综合理论与恢复性司法
  5. 5. 美国法中的刑罚理论
  6. 6. 韩国:量刑与刑罚目的
  7. 7.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为什么要惩罚?基本问题

惩罚是指国家因某人犯罪而有意对其施加某种不快的后果,例如监禁、罚金甚至死刑。这需要正当理由。刑罚理论试图回答两个问题:国家究竟为什么可以惩罚,以及某一具体罪行应受多大程度的惩罚。这些答案塑造了量刑法律、监狱政策和宪法上的限制。

📌 一览
报应
因为罪犯应受惩罚而惩罚
威慑
为遏制未来犯罪而惩罚
剥夺犯罪能力
为防止危险的人再犯而惩罚
矫正
为改造罪犯而惩罚

哲学家将这一领域分为两大阵营。报应理论向后看,关注已发生的犯罪;功利主义(后果主义)理论向前看,关注惩罚的效果。第三类较新的理论是恢复性司法,关注修复对被害人和社区造成的损害。

报应:罪有应得的惩罚

报应主义认为,犯罪的人应当受到惩罚,而且惩罚应与其过错相称。伊曼努尔·康德主张,惩罚只能因为一个人犯了罪而施加,绝不能仅仅作为实现其他利益的手段;把人仅仅当作谋取社会利益的工具,会侵犯其尊严。黑格尔把惩罚描述为“否定之否定”,即恢复被犯罪所否定的权利。

报应论的优势在于它与公平和比例原则的联系。它禁止惩罚无辜者,即使这样做能够威慑他人;它也把惩罚限制在罪行应得的范围内。其弱点是“应得”难以衡量:一次入室盗窃应判几年?批评者还担心它可能滑向复仇。

报应听起来严厉,但它的核心要求其实是一种限制。它主张惩罚必须与罪行相称,不能更多,即使更多会更有用。

威慑及其他功利主义目标

功利主义理论与切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和杰里米·边沁相关,只有在惩罚带来的好处大于害处时才认为其正当。主要目标包括:

  • 一般预防(일반예방):惩罚一个罪犯以警示他人。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比严厉性更具威慑力。
  • 特殊预防(특별예방):受罚者本人再犯的可能性降低。
  • 剥夺犯罪能力:服刑期间,罪犯无法危害公众。
  • 矫正:治疗、教育和劳动帮助罪犯回归社会。

功利主义理论解释了为什么刑期会随危险性而变化,以及为什么存在矫正项目。经典的反对意见是,如果单独采用,它们可能为惩罚无辜的替罪羊或施加极端刑罚提供正当性,只要这能威慑足够多的犯罪。实证研究也表明,被抓获的确定性比更长的刑期更能稳定地发挥威慑作用,这让“严厉打击犯罪”的主张变得更加复杂。

综合理论与恢复性司法

大多数法律制度都结合了多种理论。一种常见做法有时被称为“限制性报应主义”:用应得来设定刑罚的上下限,再由功利主义目标决定刑罚落在该范围内的哪个位置。H.L.A.哈特区分了惩罚的一般正当化目的(减少犯罪)与分配原则(只惩罚有罪者,并与其罪行相称)。

恢复性司法则换了一个角度。它不问罪犯应得什么,也不问什么能起到威慑,而是问如何修复损害。被害人与加害人调解、道歉、赔偿和社区参与是其手段。它最适用于某些罪行和自愿参与的当事人;批评者警告,它可能给被害人带来压力,或对严重犯罪显得过于宽大。

美国法中的刑罚理论

联邦量刑法直接列明了刑罚目的。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53条(a)(2)款,刑罚应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并给予公正惩罚,提供充分的威慑,保护公众,并为被告提供所需的矫治,同时做到“足够,但不超过必要”。这一句话就涵盖了报应、威慑、剥夺犯罪能力和矫正。

宪法上的限制主要来自第八修正案对残酷和异常刑罚的禁止。在尤因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003年)中,相对多数意见维持了因偷窃高尔夫球杆而依“三振出局”法判处的25年至终身监禁,承认剥夺犯罪能力和威慑是正当目标。在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州案(2010年)中,最高法院禁止对犯非杀人罪的未成年人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强调包括矫正在内的刑罚正当化理由对年轻罪犯而言较弱。罗珀诉西蒙斯案(2005年)此前已禁止对18岁以下所犯罪行判处死刑。

📁 判例档案
尤因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003年)
维持“三振出局”刑罚;剥夺犯罪能力是正当目标
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州案(2010年)
不得对犯非杀人罪的未成年人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罗珀诉西蒙斯案(2005年)
不得对18岁以下所犯罪行判处死刑

韩国:量刑与刑罚目的

韩国《刑法》没有明确采用某一种理论,但在量刑中融入了多种理论。第51条要求法官考虑犯人的年龄、性格与品行、智力与环境、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动机、手段与结果以及犯罪后的情况。缓刑和保护观察(第59条至第62条之2)体现了特殊预防和矫正,而量刑委员会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类型的严重性设定刑罚范围,这是一个报应性的起点。

韩国教科书通常把这一争论表述为응보형주의(报应刑主义)与목적형주의(目的刑主义)之争,并把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归入后者,最终支持综合理论:以应得为限度,以预防为目的。宪法法院对刑罚适用比例原则,宣布与罪行相比过重的刑罚违宪。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法定的原则(见罪刑法定原则)又增加了一层限制;关于该原则的课程论文有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in Korean Criminal Law: Ban on Customary Criminal Law, Non-Retroactivity, Ban on Analogy and Their Problems。

理论关注对象主要批评
报应过去的犯罪“应得”难以衡量
威慑他人未来的犯罪可能为惩罚无辜者提供正当性
矫正罪犯的未来效果不确定;不定期刑
恢复性司法损害与人际关系并不适合所有犯罪或被害人

这些理论也与程序相连:正当程序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保障决定谁可以被惩罚,而刑罚理论决定接下来发生什么。

每一份判决都在默默回答“刑罚为了什么”这个问题。学习这些理论,就是学会从法官的话语中听出这个答案。

主要的刑罚理论有哪些?
报应、威慑(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剥夺犯罪能力、矫正以及恢复性司法。
报应与威慑有什么区别?
报应是因为罪犯应受惩罚而惩罚;威慑是为了防止罪犯本人或他人将来犯罪而惩罚。
韩国采用哪种理论?
韩国法律和学界一般采取综合观点,以应得为限度,以预防为目标。
什么是恢复性司法?
一种通过罪犯、被害人和社区之间的对话、道歉与赔偿来修复损害的方法。
想一想。如果研究表明短得多的刑期也能产生同样的威慑效果,仅凭“应得”还能为更长的刑期提供正当性吗?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1. 18 U.S.C. § 3553, Imposition of a sentence. Cornell LII
  2. Ewing v. California, 538 U.S. 11 (2003). Justia
  3. Graham v. Florida, 560 U.S. 48 (2010). Justia
  4. Roper v. Simmons, 543 U.S. 551 (2005). Justia
  5. 형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6. Rehabilitation, Wex. Cornell LII

运用该理论的报告与资料(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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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