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惩罚?基本问题
惩罚是指国家因某人犯罪而有意对其施加某种不快的后果,例如监禁、罚金甚至死刑。这需要正当理由。刑罚理论试图回答两个问题:国家究竟为什么可以惩罚,以及某一具体罪行应受多大程度的惩罚。这些答案塑造了量刑法律、监狱政策和宪法上的限制。
- 报应
- 因为罪犯应受惩罚而惩罚
- 威慑
- 为遏制未来犯罪而惩罚
- 剥夺犯罪能力
- 为防止危险的人再犯而惩罚
- 矫正
- 为改造罪犯而惩罚
哲学家将这一领域分为两大阵营。报应理论向后看,关注已发生的犯罪;功利主义(后果主义)理论向前看,关注惩罚的效果。第三类较新的理论是恢复性司法,关注修复对被害人和社区造成的损害。
报应:罪有应得的惩罚
报应主义认为,犯罪的人应当受到惩罚,而且惩罚应与其过错相称。伊曼努尔·康德主张,惩罚只能因为一个人犯了罪而施加,绝不能仅仅作为实现其他利益的手段;把人仅仅当作谋取社会利益的工具,会侵犯其尊严。黑格尔把惩罚描述为“否定之否定”,即恢复被犯罪所否定的权利。
报应论的优势在于它与公平和比例原则的联系。它禁止惩罚无辜者,即使这样做能够威慑他人;它也把惩罚限制在罪行应得的范围内。其弱点是“应得”难以衡量:一次入室盗窃应判几年?批评者还担心它可能滑向复仇。
报应听起来严厉,但它的核心要求其实是一种限制。它主张惩罚必须与罪行相称,不能更多,即使更多会更有用。
威慑及其他功利主义目标
功利主义理论与切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和杰里米·边沁相关,只有在惩罚带来的好处大于害处时才认为其正当。主要目标包括:
- 一般预防(일반예방):惩罚一个罪犯以警示他人。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比严厉性更具威慑力。
- 特殊预防(특별예방):受罚者本人再犯的可能性降低。
- 剥夺犯罪能力:服刑期间,罪犯无法危害公众。
- 矫正:治疗、教育和劳动帮助罪犯回归社会。
功利主义理论解释了为什么刑期会随危险性而变化,以及为什么存在矫正项目。经典的反对意见是,如果单独采用,它们可能为惩罚无辜的替罪羊或施加极端刑罚提供正当性,只要这能威慑足够多的犯罪。实证研究也表明,被抓获的确定性比更长的刑期更能稳定地发挥威慑作用,这让“严厉打击犯罪”的主张变得更加复杂。
综合理论与恢复性司法
大多数法律制度都结合了多种理论。一种常见做法有时被称为“限制性报应主义”:用应得来设定刑罚的上下限,再由功利主义目标决定刑罚落在该范围内的哪个位置。H.L.A.哈特区分了惩罚的一般正当化目的(减少犯罪)与分配原则(只惩罚有罪者,并与其罪行相称)。
恢复性司法则换了一个角度。它不问罪犯应得什么,也不问什么能起到威慑,而是问如何修复损害。被害人与加害人调解、道歉、赔偿和社区参与是其手段。它最适用于某些罪行和自愿参与的当事人;批评者警告,它可能给被害人带来压力,或对严重犯罪显得过于宽大。
美国法中的刑罚理论
联邦量刑法直接列明了刑罚目的。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53条(a)(2)款,刑罚应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并给予公正惩罚,提供充分的威慑,保护公众,并为被告提供所需的矫治,同时做到“足够,但不超过必要”。这一句话就涵盖了报应、威慑、剥夺犯罪能力和矫正。
宪法上的限制主要来自第八修正案对残酷和异常刑罚的禁止。在尤因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003年)中,相对多数意见维持了因偷窃高尔夫球杆而依“三振出局”法判处的25年至终身监禁,承认剥夺犯罪能力和威慑是正当目标。在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州案(2010年)中,最高法院禁止对犯非杀人罪的未成年人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强调包括矫正在内的刑罚正当化理由对年轻罪犯而言较弱。罗珀诉西蒙斯案(2005年)此前已禁止对18岁以下所犯罪行判处死刑。
- 尤因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003年)
- 维持“三振出局”刑罚;剥夺犯罪能力是正当目标
- 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州案(2010年)
- 不得对犯非杀人罪的未成年人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 罗珀诉西蒙斯案(2005年)
- 不得对18岁以下所犯罪行判处死刑
韩国:量刑与刑罚目的
韩国《刑法》没有明确采用某一种理论,但在量刑中融入了多种理论。第51条要求法官考虑犯人的年龄、性格与品行、智力与环境、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动机、手段与结果以及犯罪后的情况。缓刑和保护观察(第59条至第62条之2)体现了特殊预防和矫正,而量刑委员会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类型的严重性设定刑罚范围,这是一个报应性的起点。
韩国教科书通常把这一争论表述为응보형주의(报应刑主义)与목적형주의(目的刑主义)之争,并把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归入后者,最终支持综合理论:以应得为限度,以预防为目的。宪法法院对刑罚适用比例原则,宣布与罪行相比过重的刑罚违宪。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法定的原则(见罪刑法定原则)又增加了一层限制;关于该原则的课程论文有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in Korean Criminal Law: Ban on Customary Criminal Law, Non-Retroactivity, Ban on Analogy and Their Problems。
| 理论 | 关注对象 | 主要批评 |
|---|---|---|
| 报应 | 过去的犯罪 | “应得”难以衡量 |
| 威慑 | 他人未来的犯罪 | 可能为惩罚无辜者提供正当性 |
| 矫正 | 罪犯的未来 | 效果不确定;不定期刑 |
| 恢复性司法 | 损害与人际关系 | 并不适合所有犯罪或被害人 |
这些理论也与程序相连:正当程序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保障决定谁可以被惩罚,而刑罚理论决定接下来发生什么。
每一份判决都在默默回答“刑罚为了什么”这个问题。学习这些理论,就是学会从法官的话语中听出这个答案。
- 主要的刑罚理论有哪些?
- 报应、威慑(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剥夺犯罪能力、矫正以及恢复性司法。
- 报应与威慑有什么区别?
- 报应是因为罪犯应受惩罚而惩罚;威慑是为了防止罪犯本人或他人将来犯罪而惩罚。
- 韩国采用哪种理论?
- 韩国法律和学界一般采取综合观点,以应得为限度,以预防为目标。
- 什么是恢复性司法?
- 一种通过罪犯、被害人和社区之间的对话、道歉与赔偿来修复损害的方法。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18 U.S.C. § 3553, Imposition of a sentence. Cornell LII
- Ewing v. California, 538 U.S. 11 (2003). Justia
- Graham v. Florida, 560 U.S. 48 (2010). Justia
- Roper v. Simmons, 543 U.S. 551 (2005). Justia
- 형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Rehabilitation, Wex. Cornell L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