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认为,犯罪首先是对人和人际关系造成的伤害,而不仅仅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主张由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共同参与,寻找修复伤害、防止再犯的方法。美国犯罪学家霍华德·泽尔(Howard Zehr)在1990年出版的《Changing Lenses》(中译本名为《视角之变》)中提出"换一副眼镜看待犯罪",使这一理念广为人知。
📌 一览
- 含义
- 以修复伤害和关系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 代表人物
- 霍华德·泽尔(1990)
- 参与者
- 被害人、加害人、家庭和社区
- 中国相关制度
- 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和解程序
与报应性司法的区别
| 问题 | 报应性司法 | 恢复性司法 |
|---|---|---|
| 什么受到了侵害? | 国家法律 | 人和关系 |
| 谁是中心? | 国家与被告人 | 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 |
| 应当怎么做? | 与罪行相当的刑罚 | 修复伤害、履行责任 |
| 被害人的角色 | 主要是证人 | 协商的当事人 |
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理论,可参见刑罚理论:报应与预防。
主要模式
- 被害人-加害人对话(调解):在受过训练的主持人帮助下,双方见面讨论伤害与责任。
- 家庭小组会议:由涉罪未成年人的家人、被害人和社区成员共同制定方案。新西兰1989年的《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将其作为少年司法的核心,因而广为人知。
- 圆桌(圈)会议:大家围坐成圈依次发言,也被用于解决校园冲突。
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现行法为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
- 适用范围: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 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 效果: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建议;情节轻微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效果研究
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真的会带来改变吗?斯特朗等人(2013)分析了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10项随机对照试验(涉及加害人1879名),发现参加面对面恢复性会议的加害人,在两年内的再犯略少于只经历普通刑事程序的加害人。被害人对案件处理更满意,更可能得到自认为真诚的道歉,报复心理和创伤后应激症状也更少。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结果仅适用于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都自愿同意见面的案件。
局限与争议
- 不能强迫被害人和解。未经同意的见面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 双方力量悬殊的案件(如家庭暴力、性暴力)须格外慎重。
- 防止变成"花钱买刑":程序设计和主持人的专业性至关重要。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可参见青少年越轨理论。
常见问题
- 什么是恢复性司法?
- 是一种把犯罪视为对人和关系的伤害,由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共同参与修复伤害、预防再犯的司法理念。
- 恢复性司法与报应性司法有什么不同?
- 报应性司法关注与罪行相当的刑罚,恢复性司法则关注修复伤害、加害人履行责任和恢复关系。
- 中国有恢复性司法制度吗?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和解(刑事和解)程序,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参考文献
- Zehr, H. (1990). Changing lenses: A new focus for crime and justice. Herald Press.
- Strang, H., Sherman, L. W., Mayo-Wilson, E., Woods, D., & Ariel, B. (2013). Restorative justice conferencing (RJC) using face-to-face meetings of offenders and victims: Effects on offender recidivism and victim satisfaction. A systematic review. Campbell Systematic Reviews, 9(1), 1–59. https://doi.org/10.4073/csr.201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