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存在并可由法院适用的形式。
成文法
- 宪法:最高规范
- 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 命令(总统令、总理令、部令),通常属于委任立法
- 大法院和国会的规则
- 地方自治法规
- 条约,依韩国《宪法》第6条具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效力
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和新法优先原则用于解决冲突。成文法明确清晰,但适应变化较慢。
不成文法
- 习惯法:伴随法的确信而被接受的惯行;在韩国仅起补充法律的作用。
-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依遵循先例原则具有约束力;在韩国,判例具有事实上的权威。
- 法理(条理):事物的本质与社会常理。
韩国《民法》第1条规定先适用法律,其次习惯,再次法理。刑法依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以习惯创设犯罪。
法律传统
大陆法系(德国、法国)以法典为中心;英美法系(英国、美国)以判例为中心。2004年,韩国宪法法院将首尔为首都视为习惯宪法,引发争议。
参考文献
- 「대한민국헌법」 제6조.
- 「민법」 제1조.
- 헌법재판소 2004. 10. 21. 2004헌마554 결정(신행정수도의 건설을 위한 특별조치법 위헌확인).
- 곽윤직, 김재형. (2013). 『민법총칙』(제9판). 박영사.
- Zweigert, K., & Kötz, H. (1998). 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 (3r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