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告诉(고소)?
在韩国刑事诉讼中,告诉(고소)是被害人或依法有权代表被害人的人向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并请求惩罚犯罪人的陈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它不只是提供线索:它会产生程序性权利,例如获知案件处理结果的权利,以及对撤销案件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
- 告诉(고소)
- 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
- 告发(고발)
- 任何知道犯罪的人都可以提出(第234条)
- 形式
- 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检察官或警察提出(第237条)
- 关键期限
- 亲告罪自知道犯罪人之日起6个月(第230条)
告诉是被害人进入刑事程序最常见的方式。但这并不使被害人成为案件当事人。与美国刑事诉讼一样,追诉权属于国家;告诉人是享有特定权利的参与者。
谁可以提出,如何提出
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诉,未成年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第225条)。被害人死亡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可以提出,但不得违反被害人明确表示的意愿。告诉可以书面提交,也可以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口头提出,后者必须制作笔录(第237条)。大多数人向有管辖权的警察署提交书面告诉状(고소장)。
一份好的告诉状应写明谁在何时何地做了什么,附上短信、收据或病历等证据,并尽可能写明罪名。明知虚假而提出告诉本身就是犯罪,即诬告罪(무고죄,刑法第156条),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诉也可以撤回,但仅限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而且一旦撤回就不能再次提出(第232条)。这一点对下面介绍的犯罪类型尤为重要。
亲告罪与反意思不罚罪
大多数犯罪无论被害人是否告诉都可以追诉。有两类不同:
- 亲告罪(친고죄),例如侮辱罪(모욕죄,刑法第311条、第312条第1款):没有有效的告诉,检察官不能起诉,告诉必须在知道犯罪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230条)。
- 反意思不罚罪(반의사불벌죄),例如普通暴行(第260条)或诽谤(第307条和第312条第2款):没有告诉也可以追诉,但如果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希望惩罚,程序必须终止。
由于撤回会终结这些案件,和解谈判往往围绕被害人是否愿意撤回告诉或表示不希望惩罚展开。韩国关于陈述真实事实的诽谤规定及其争议,见陈述真实事实的诽谤。
对于少数犯罪,法律把法院大门的钥匙交给了被害人。这把钥匙很有力量,但一旦通过撤回交还,就再也不能使用。
侦查:警察、移送与不移送
自2021年重新调整警察与检察机关侦查权限的改革以来,警察负责大多数犯罪的第一阶段侦查,并可以自行终结案件。接到告诉的司法警察官必须迅速侦查(第238条)。最后,警察要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송치),要么决定不移送(불송치)。
警察决定不移送的,必须将案卷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在90日内审查并要求重新侦查(第245条之5)。警察必须在7日内将不移送决定及理由通知告诉人(第245条之6),告诉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이의신청),案件随即送交检察机关(第245条之7)。2022年修法后,告发人(고발인)不能再使用这一异议途径。
检察官的决定及对其提出异议
案件到达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应在受理告诉后三个月内决定是否起诉(第257条),但这只是指导性期限,而非严格的截止日期。检察官必须在7日内将决定通知告诉人(第258条),并在其请求时说明不起诉的理由(第259条)。不起诉决定(불기소)的理由可以是证据不足、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检察官酌情作出的缓予起诉(기소유예)。
不服的告诉人可以根据检察厅法第10条在30日内向检察系统内部提出抗告(검찰항고),然后通过裁定申请(재정신청,第260条)请求法院裁决。如果高等法院准许,检察官必须提起公诉。这一法院途径是韩国对起诉裁量权的主要制约。
- 提出:向警察或检察机关书面或口头告诉。
- 侦查:警察收集证据并询问当事人。
- 移送或不移送:不移送的,7日内通知告诉人。
- 起诉决定: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并在7日内通知。
- 救济:异议申请、检察抗告、裁定申请。
美国如何处理被害人报案
美国没有与韩国告诉直接对应的制度。被害人向警察报案,但“提起控告(pressing charges)”只是一种通俗说法:决定权属于享有广泛裁量权的检察官。在Linda R.S. v. Richard D.(1973年)中,最高法院表示,私人公民对他人是否被起诉不具有司法上可认可的利益。根据第五修正案,联邦重罪还需要大陪审团起诉。
被害人确实享有法定权利。联邦《犯罪被害人权利法》(18 U.S.C. § 3771)赋予被害人受到合理保护的权利、获得诉讼程序通知的权利、在释放、认罪和量刑听证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与政府律师协商的权利,并规定了在法院主张这些权利的途径。许多州已将被害人权利写入州宪法。
| 韩国 | 美国 | |
|---|---|---|
| 被害人报告 | 具有程序性权利的正式告诉 | 向警察报案 |
| 谁决定起诉 | 检察官(警察可终结案件) | 检察官;联邦重罪由大陪审团 |
| 对不起诉的救济 | 异议申请、检察抗告、法院裁定 | 一般无法院审查 |
| 由被害人左右的犯罪 | 亲告罪和反意思不罚罪 | 无正式对应 |
实用要点与常见错误
告诉人常常遇到同样的问题:错过亲告罪的六个月期限;没有证据就提出告诉,然后因警察无法推进而沮丧;或者夸大事实,从而产生诬告风险。还有人在和解谈判中过早撤回告诉,失去了再次告诉的机会。保留所有提交材料的副本并询问案件编号,会让日后的异议容易得多。更广泛的原则与正当程序背后的原则相同:权利通过有期限的明确程序得到保护。
告诉往往是普通人第一次正面接触刑事司法制度。了解这些步骤,能让这段经历从被动等待变成一个可以跟进的过程。
- 告诉(고소)和告发(고발)有什么区别?
- 告诉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告发则任何知道犯罪的人都可以提出。
- 提出告诉有期限吗?
- 亲告罪自被害人知道犯罪人之日起六个月。其他犯罪适用一般的追诉时效。
- 可以撤回告诉吗?
- 可以,在一审判决之前都可以,但一旦撤回就不能再次提出同一告诉。
- 如果警察终结了我的案件怎么办?
- 你会在7日内收到通知,并可以提出异议,案件将送交检察机关审查。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형사소송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검찰청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형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18 U.S.C. § 3771, Crime victims' rights. Cornell LII
- Linda R.S. v. Richard D., 410 U.S. 614 (1973). Justia
-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Off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