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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作为诽谤抗辩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简单来说,在美国,真实性是对诽谤的完全抗辩;但在韩国,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真实的陈述仍可能构成犯罪。韩国法只有在陈述完全为了公共利益时才免责真实陈述(第310条),宪法法院于2021年认定该罪合宪;而批评者认为它压制了对真实不法行为的报道。
目录
  1. 1. 真实性能作为诽谤的抗辩吗?简短回答
  2. 2. 韩国罪名的构成要件
  3. 3. 第310条的公共利益抗辩
  4. 4. 2021年宪法法院决定
  5. 5. 美国做法:真实、虚假与实际恶意
  6. 6. 韩国与美国对照
  7. 7.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真实性能作为诽谤的抗辩吗?简短回答

在美国法中,可以:实质上真实的陈述不能构成诽谤请求的依据。在韩国法中,仅凭真实还不够。韩国刑法处罚公然陈述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人,即使这些事实是真实的(第307条第1款)。这一罪名称为사실적시 명예훼손("陈述事实的诽谤"),是韩美言论法之间最鲜明的差异之一。

📌 一览
韩国罪名
公然陈述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刑罚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虚假陈述
依第307条第2款,最高5年
抗辩
真实且完全为了公共利益(第310条)

韩国另有民事途径,即依民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网络诽谤,若具有诋毁目的,则依《信息通信网法》加重处罚。本页重点介绍刑事罪名,并将其与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基础的美国做法进行比较。

韩国罪名的构成要件

  • 公然性(공연성):陈述必须公开作出。韩国法院采用"传播可能性"理论:即使只对一个人陈述,只要有可能传播给多数人,也算公然。大法院在2020年的全员合议体判决中重申了这一理论。
  • 陈述事实:陈述必须主张具体事实,而不是单纯的意见或辱骂。纯粹的侮辱属于另一项侮辱罪(모욕죄,第311条)。
  • 损害名誉:该事实必须足以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不要求实际损害。
  • 故意:陈述者必须知道其陈述属于事实,并可能损害名誉。

第307条的诽谤属于"不得违背被害人意愿处罚"的犯罪(第312条第2款):检察官无需告诉即可追诉,但若被害人表示不希望处罚,案件即告终结。被害人如何启动和终结此类案件,见刑事告诉程序。

第310条的公共利益抗辩

第310条规定,第307条第1款的行为,如果所陈述的事实为真实且完全为了公共利益,则不予处罚。法院对"完全"作灵活解释:即使夹杂一些私人动机,只要主要动机是公共利益即可。如果陈述者基于充分的依据合理地相信事实为真,法院也可能认定该行为不具违法性。

请注意这一抗辩不涵盖什么。关于纯私人事务的真实陈述,例如婚外情或旧债,没有公共利益上的正当理由,仍然可被处罚。职场骚扰揭发、消费者评论和 #MeToo 帖子常常处于灰色地带,这正是批评者认为该法令人不敢发声的原因。

韩国的规则不仅问"这是真的吗?",还问"你为什么要说?"第二个问题让法院有空间保护隐私,也让发言者有理由保持沉默。

2021年宪法法院决定

2021年2月,宪法法院以5比4认定第307条第1款合宪(2017헌마1113等合并案件)。多数意见强调:名誉一旦受损便难以恢复;在韩国高度密集的网络环境中,真实的私人信息可能瞬间传播;仅靠第310条和民事救济不足以保护人们的私生活与尊严。反对意见认为:处罚真实陈述过度限制言论自由,民事损害赔偿已经足够,而且该罪会抑制对人们有权知道之事的报道。

📁 案例档案
宪法法院,2021年(2017헌마1113 등)
以5比4认定对真实诽谤陈述的刑事处罚合宪
大法院全员合议体,2020年
维持公然性的"传播可能性"标准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1964年)
公职人员须证明实际恶意才能胜诉诽谤案

美国做法:真实、虚假与实际恶意

美国诽谤法将虚假性视为必要要件。原告必须证明:存在关于事实的虚假陈述,已向第三人公开,损害了其名誉,并具有所要求程度的过错。在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4年)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公职人员只有证明"实际恶意"——即明知虚假或罔顾真相——才能胜诉。Gertz v. Robert Welch, Inc.(1974年)允许各州对私人设定较低的过错标准,但不允许无过错责任。

在涉及公共关注事项的案件中,证明虚假的责任由原告承担(Philadelphia Newspapers, Inc. v. Hepps,1986年)。一些州仍存在刑事诽谤,但 Garrison v. Louisiana(1964年)将实际恶意标准适用于针对公职人员的刑事诽谤,此类追诉十分罕见。纯粹的意见和戏仿也受到保护,例如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1988年)。

在美国,真实但私密的信息也并非完全不受保护。隐私侵权,尤其是公开私人事实,可以涵盖关于私密事项且无正当公共利益的真实陈述,不过法院适用得很狭窄。相关利益的背景见隐私权。

韩国与美国对照

韩国美国
主要途径刑事犯罪加民事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真实陈述除非完全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可被处罚不构成诽谤
公众人物更容易适用公共利益抗辩须证明实际恶意
虚假性的证明责任检察官证明事实;被告人援引第310条公共事项由原告证明虚假

两种制度都在平衡同样的两种价值:名誉与表达。韩国在刑法的支撑下偏向尊严与隐私;美国则依靠民事诉讼和思想市场,偏向公开辩论。由于刑事罪名必须依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等用语的含糊性也是韩国争论的一部分。

每一部诽谤法都在决定谁的不适更重要:被揭露的人,还是被噤声的人。韩国和美国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相反的答案。

在美国,真实性是诽谤的抗辩吗?
是的。实质真实可以驳回诽谤请求,而就公共关注事项起诉的原告必须证明陈述是虚假的。
在韩国,说真话也会被处罚吗?
会。第307条第1款处罚公然陈述损害名誉的真实事实,除非陈述真实且完全为了公共利益。
사실적시 명예훼손的刑罚是什么?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具有诋毁目的的网络陈述依另一部法律加重处罚。
宪法法院废除了这条法律吗?
没有。2021年,宪法法院以5比4认定第307条第1款合宪。
想一想。如果某人一个真实但私密的事实被疯传,对其伤害更大的是最先说出的人,还是成千上万转发的人?刑法应该关注其中哪一方吗?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1. 형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2. 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3. Defamation, Wex. Cornell LII
  4.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Justia
  5. 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418 U.S. 323 (1974). Justia
  6. Philadelphia Newspapers, Inc. v. Hepps, 475 U.S. 767 (1986). Justia

运用该理论的报告与资料(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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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