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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美国宪法)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一句话:美国宪法从未使用“隐私”一词,但最高法院在两个地方承认了隐私保护:第四修正案(免受不合理搜查)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所保护的“自由”(针对私密的个人决定)。第二类自多布斯案(2022)以来遭到猛烈冲击。第一类则正悄悄扩展到你的手机和位置数据。同一个词,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故事。
目录
  1. 1. 什么是隐私权?定义与两条脉络
  2. 2. 这一理念的由来:沃伦、布兰代斯与“独处的权利”
  3. 3. 搜查脉络:从卡茨案到卡彭特案
  4. 4. 决定脉络:从格里斯沃尔德案到多布斯案
  5. 5. 美国隐私与韩国隐私权
  6. 6. 批评:被发明的权利还是不可或缺的自由?
  7. 7. 在考试和论文中运用隐私权
  8. 8.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什么是隐私权?定义与两条脉络

在日常语言中,隐私的意思是“别打扰我”。在美国宪法中,它分为两条容易混淆的脉络:

  • 信息/搜查隐私:没有正当理由(通常是令状),政府不能窥探你的住宅、文件或数据。这来自第四修正案。
  • 决定隐私(自主):某些私密选择,如避孕、婚姻和家庭生活,由你自己决定。这被解读为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的一部分。
📌 一览
宪法中有“隐私”一词吗?
没有
搜查脉络
第四修正案;卡茨案的“合理隐私期待”检验
决定脉络
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格里斯沃尔德案、劳伦斯案、奥贝格费尔案
重大转变
多布斯案(2022):不存在堕胎的宪法权利

这一理念的由来:沃伦、布兰代斯与“独处的权利”

现代理念始于一篇法律评论文章。1890年,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4 Harv. L. Rev. 193)。他们是在回应新技术:快照相机和八卦报纸。听起来是不是很熟悉?

布兰代斯把这一理念带进了最高法院。在奥姆斯特德诉美国案,277 U.S. 438(1928)中,多数意见认为不进入住宅而窃听电话线不构成“搜查”。布兰代斯提出异议,称“独处的权利”是“最全面的权利,也是文明人最珍视的权利”。

每一次技术的大跃进,似乎都会拖着隐私法跟在后面。1890年的相机,1928年的电话,今天的智能手机。法律总是晚到十年,手里捧着换了新形状的老问题。

搜查脉络:从卡茨案到卡彭特案

📁 案件档案
卡茨诉美国案
389 U.S. 347(1967):窃听公用电话亭构成搜查;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地方”
赖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573 U.S. 373(2014):警察搜查逮捕时扣押的手机,原则上需要令状
卡彭特诉美国案
585 U.S. 296(2018):获取历史基站位置记录构成搜查;原则上需要令状

卡茨案推翻了奥姆斯特德案。哈兰大法官的协同意见给出了法院至今仍在使用的检验:当事人是否实际怀有隐私期待,以及该期待是否为社会认可为合理?

赖利案中有一句话很精彩:现代手机承载着“生活的隐私”。那么警察该怎么办?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回答是:“去申请令状。”卡彭特案随后把这一思路延伸到电话公司持有的位置数据。数字方面的内容在美国的隐私权中有更详细的介绍。

另外两个案件补全了这幅图景。在凯洛诉美国案,533 U.S. 27(2001)中,警察用热成像仪对准一栋房子,以发现用于种植大麻的加热灯。斯卡利亚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使用尚未普遍为公众所用的感官增强技术来获知住宅内部细节构成搜查。在美国诉琼斯案,565 U.S. 400(2012)中,探员在嫌疑人的车上安装GPS追踪器并跟踪了28天。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这构成搜查,但理由不同:多数意见依据对汽车的物理侵入,而协同意见认为即使不触碰任何东西,长期追踪也侵犯合理期待。后来卡彭特案所依据的正是第二种思路。

决定脉络:从格里斯沃尔德案到多布斯案

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381 U.S. 479(1965)中,最高法院宣告一项禁止已婚夫妇使用避孕用品的法律无效。道格拉斯大法官写道,权利法案中的具体保障各有“半影”,它们合在一起形成“隐私区域”。其他大法官则以正当程序上的自由为依据。参见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

  1. 1972年:艾森施塔特诉贝尔德案将避孕权扩展到未婚者。
  2. 1973年:罗诉韦德案承认堕胎权。
  3. 2003年: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539 U.S. 558,宣告将同性亲密关系入罪的法律无效。
  4. 2015年: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保护同性婚姻。
  5. 2022年:多布斯案推翻罗案,认定堕胎并未“深深扎根”于历史和传统。

多布斯案的多数意见表示,其裁决只涉及堕胎。托马斯大法官在协同意见中写道,最高法院也应重新考虑格里斯沃尔德案、劳伦斯案和奥贝格费尔案。这就是隐私问题突然再次登上头版的原因。完整经过见罗诉韦德案与多布斯案。

美国隐私与韩国隐私权

韩国宪法明文规定了隐私。第17条规定任何国民的私生活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第18条保护通信秘密。宪法法院还在2005年的指纹决定(99헌마513)中承认了个人信息自决权(개인정보자기결정권),《个人信息保护法》(2011)则建立了广泛的数据保护制度。

美国韩国
条文没有明确的隐私条款第17条和第18条
数据保护分行业的法律和州法一部一般性法律(PIPA)
生育决定多布斯案后交由各州堕胎罪被裁定宪法不合致(2019,2017헌바127)

批评:被发明的权利还是不可或缺的自由?

从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在格里斯沃尔德案中的异议开始,批评者就说法官发明了一项条文中并不存在的权利。布莱克大法官说得很直白:他和任何人一样珍视自己的隐私,但找不到保护它的宪法条款。按照这种观点,这些选择应属于立法机关。

支持者回应说,第九修正案告诫人们不要把权利清单当成完整的,而“自由”必然意味着比免于人身拘束更多的东西。他们还指出,第四修正案这条脉络其实根本没什么争议,而且还在扩展。

第三种批评是实践性的。“合理期待”检验是循环论证:一旦人人都知道政府能追踪某样东西,就再也没有人会对它“合理地期待”隐私了。

有意思的是,双方都在用历史。一方说这项权利并未深深扎根;另一方说独处是最古老的理念。你站在哪一边,往往取决于你愿意回溯多远,以及看的是谁的人生。

在考试和论文中运用隐私权

  • 一定要区分两条脉络:第四修正案的搜查隐私与正当程序的自主。阅卷老师会注意到。
  • 要记住的判例链:奥姆斯特德 → 卡茨 → 赖利 → 卡彭特(搜查);格里斯沃尔德 → 罗 → 劳伦斯 → 多布斯(决定)。
  • 相关权利:隐私常与言论冲突;权利法案页面展示了各部分如何衔接。
宪法中有隐私权吗?
没有明文提及。最高法院在第四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中,找到了隐私保护。
哪个案件确立了隐私权?
决定隐私通常援引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1965);卡茨诉美国案(1967)确立了现代搜查隐私检验。
多布斯案推翻了隐私权吗?
没有。多布斯案认定不存在堕胎的宪法权利,并表示其他隐私判例不受影响,尽管有一份协同意见敦促重新审视它们。
韩国宪法保护隐私吗?
保护。第17条保护私生活,第18条保护通信秘密。
想一想。如果你把位置分享给一家应用公司,你是否就放弃了其中的隐私?卡彭特案说并非完全如此。界线应该划在哪里?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1.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Justia
  2. 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1967). Justia
  3.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585 U.S. 296 (2018). Justia
  4. Constitution Annotated, Fourth Amendment. congress.gov
  5. Right to privacy, Wex. Cornell LII
  6. 대한민국헌법 제17조·제18조.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7. Samuel D. Warren & Louis D.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4 Harv. L. Rev. 193 (1890).

运用该理论的报告与资料(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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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