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拥有哪些隐私权?
美国人常常以为自己拥有广泛的“隐私权”,但在法律上它是一块拼凑的补丁。宪法防范某些政府侵扰;国会针对特定领域制定了隐私法;各州又加上了自己的、日益全面的消费者隐私法。从避孕到婚姻,作为个人自主的宪法隐私概念,见隐私权页面。本页聚焦于信息与数字隐私。
- 针对政府
- 第四修正案保护免受不合理搜查
- 针对企业
- 行业法律、州法律、FTC执法
- 综合性联邦法律
- 尚无
- 代表性州法律
-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经CPRA修订
关键的区分在于由谁收集你的数据。宪法一般只约束政府。追踪你浏览记录的私营企业受成文法和合同约束,而不是第四修正案。理解这一区分,就能解释美国隐私法的大部分内容。
数字时代的第四修正案
第四修正案保护“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物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在卡茨诉美国案(1967年)中,最高法院认定它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场所,并采用了“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然而,根据第三方原则,自愿与他人分享的信息,例如银行记录或拨打的号码,一般会失去这种保护(美国诉米勒案,1976年;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案,1979年)。
数字技术促使最高法院作出调整。在赖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014年)中,法院一致认定,警察搜查逮捕时扣押的手机通常需要搜查令,因为手机中存有“生活的隐私”。在卡朋特诉美国案(2018年)中,法院认定获取七天或以上的历史基站位置记录构成搜查,需要搜查令,拒绝将第三方原则扩展到如此详细的追踪。这些判例塑造了警察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方式。
- 卡茨诉美国案(1967年)
- 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窃听电话亭构成搜查
- 赖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014年)
- 逮捕后搜查手机通常需要搜查令
- 卡朋特诉美国案(2018年)
- 获取历史基站位置数据需要搜查令
第四修正案是为信件和上锁的抽屉而写的。如今,当你的整个生活都装进一部手机时,最高法院必须决定“文件和财物”意味着什么。
联邦隐私法:按行业划分的模式
国会没有制定一部通用法律,而是对特定类型的信息进行规制:
- HIPAA(1996年):健康计划、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其业务伙伴持有的健康信息。
- FERPA(1974年):接受联邦资金的学校中的学生教育记录。
- COPPA(1998年):在线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须取得可验证的家长同意(《美国法典》第15编第6501条及以下)。
- ECPA(1986年):通信截取以及对存储通信的访问。
- 《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1999年)和《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金融和信用信息。
- 《视频隐私保护法》(1988年):录像租赁和观看记录,在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的租赁记录被公开后通过。
在这些领域之外,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45条)禁止不公平或欺骗性做法的规定,充当主要的隐私监管机构。当企业违背自己的隐私承诺或未能保护数据安全时,FTC可以采取执法行动,并施加长达数十年的命令。
州隐私法与CCPA
各州填补了许多空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2018年)经2020年选民批准的《加州隐私权法》扩充,赋予居民了解企业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删除和更正这些信息,以及选择不让其被出售或共享的权利,并设立了专门的州隐私机构。此后,弗吉尼亚、科罗拉多、康涅狄格和得克萨斯等许多州也通过了综合性的消费者隐私法,但细节各不相同。
一些州法律针对特定风险。伊利诺伊州的《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2008年)要求在收集指纹或面部几何特征前取得同意,并允许个人提起诉讼,由此产生了大额和解。如今每个州都有数据泄露通知法,要求企业在数据遭泄露时告知当事人。
隐私与民事诉讼
个人还可以依据普通法上的隐私侵权提起诉讼:侵扰他人安宁、公开私人事实、使人蒙受不实形象,以及盗用姓名或肖像。这些侵权类型由威廉·普罗瑟于1960年归纳,源于沃伦和布兰代斯1890年的文章《隐私权》,用以防范私人的严重侵犯;但涉及公共事务言论时,法院会谨慎适用。
数据泄露和追踪案件面临一个门槛:起诉资格。在环联公司诉拉米雷斯案(2021年)中,最高法院认定,原告须有具体损害才能在联邦法院起诉;因此,那些不准确的信用档案从未被分享给第三方的人,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也无法获得赔偿。关于利用个人数据创作的内容归谁所有的问题,也与著作权基础相交叉。
韩国与美国:综合式与拼凑式
韩国走了相反的道路。其《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2011年)同时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它一般要求收集个人信息须有同意或其他法律依据,将使用限于所告知的目的,赋予个人查阅、更正、删除和暂停处理的权利,并由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执法,该委员会于2020年改组为中央行政机关。韩国宪法法院也承认了宪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
| 美国 | 韩国 | |
|---|---|---|
| 结构 | 行业法律加州法律 | 一部综合性法律 |
| 主要监管机构 | FTC(以及行业机构、各州)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
| 对企业的默认规则 | 除非法律限制,否则允许 | 须有同意等法律依据 |
| 宪法依据 | 针对政府的第四修正案 | 个人信息自决权 |
两种制度都源于权利法案限制国家权力的传统,但在法律应在多大程度上约束私人数据收集这一点上分道扬镳。
在韩国,企业通常需要理由才能使用你的数据;在美国,通常需要理由才不使用。这种颠倒的默认规则解释了两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大部分差异。
- 美国有联邦隐私法吗?
- 没有综合性的。有HIPAA、FERPA、COPPA和ECPA等行业法律,以及FTC执法。
- 第四修正案能保护我的数据不被企业获取吗?
- 不能。它约束的是政府。企业受成文法、合同和州法律约束。
- CCPA赋予哪些权利?
- 加州居民可以了解企业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删除和更正这些信息,并选择不让其被出售或共享。
- 韩国的隐私法有何不同?
- 韩国有一部同时涵盖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综合性法律,并由独立委员会执法。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Fourth Amendment. Cornell LII
- 15 U.S.C. § 6501,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Cornell LII
- 15 U.S.C. § 45,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and deceptive acts. Cornell LII
- Riley v. California, 573 U.S. 373 (2014). Justia
-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585 U.S. 296 (2018). Justia
- 개인정보 보호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