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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隐私权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简单来说,美国的隐私权来自三个层面:主要约束政府的宪法;针对医疗、教育、儿童和通信等领域的联邦行业法律;以及加州CCPA等州法律。与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或欧盟的GDPR不同,美国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联邦隐私法。
目录
  1. 1. 美国人拥有哪些隐私权?
  2. 2. 数字时代的第四修正案
  3. 3. 联邦隐私法:按行业划分的模式
  4. 4. 州隐私法与CCPA
  5. 5. 隐私与民事诉讼
  6. 6. 韩国与美国:综合式与拼凑式
  7. 7.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美国人拥有哪些隐私权?

美国人常常以为自己拥有广泛的“隐私权”,但在法律上它是一块拼凑的补丁。宪法防范某些政府侵扰;国会针对特定领域制定了隐私法;各州又加上了自己的、日益全面的消费者隐私法。从避孕到婚姻,作为个人自主的宪法隐私概念,见隐私权页面。本页聚焦于信息与数字隐私。

📌 一览
针对政府
第四修正案保护免受不合理搜查
针对企业
行业法律、州法律、FTC执法
综合性联邦法律
尚无
代表性州法律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经CPRA修订

关键的区分在于由谁收集你的数据。宪法一般只约束政府。追踪你浏览记录的私营企业受成文法和合同约束,而不是第四修正案。理解这一区分,就能解释美国隐私法的大部分内容。

数字时代的第四修正案

第四修正案保护“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物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在卡茨诉美国案(1967年)中,最高法院认定它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场所,并采用了“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然而,根据第三方原则,自愿与他人分享的信息,例如银行记录或拨打的号码,一般会失去这种保护(美国诉米勒案,1976年;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案,1979年)。

数字技术促使最高法院作出调整。在赖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014年)中,法院一致认定,警察搜查逮捕时扣押的手机通常需要搜查令,因为手机中存有“生活的隐私”。在卡朋特诉美国案(2018年)中,法院认定获取七天或以上的历史基站位置记录构成搜查,需要搜查令,拒绝将第三方原则扩展到如此详细的追踪。这些判例塑造了警察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方式。

📁 判例档案
卡茨诉美国案(1967年)
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窃听电话亭构成搜查
赖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014年)
逮捕后搜查手机通常需要搜查令
卡朋特诉美国案(2018年)
获取历史基站位置数据需要搜查令

第四修正案是为信件和上锁的抽屉而写的。如今,当你的整个生活都装进一部手机时,最高法院必须决定“文件和财物”意味着什么。

联邦隐私法:按行业划分的模式

国会没有制定一部通用法律,而是对特定类型的信息进行规制:

  • HIPAA(1996年):健康计划、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其业务伙伴持有的健康信息。
  • FERPA(1974年):接受联邦资金的学校中的学生教育记录。
  • COPPA(1998年):在线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须取得可验证的家长同意(《美国法典》第15编第6501条及以下)。
  • ECPA(1986年):通信截取以及对存储通信的访问。
  • 《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1999年)和《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金融和信用信息。
  • 《视频隐私保护法》(1988年):录像租赁和观看记录,在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的租赁记录被公开后通过。

在这些领域之外,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45条)禁止不公平或欺骗性做法的规定,充当主要的隐私监管机构。当企业违背自己的隐私承诺或未能保护数据安全时,FTC可以采取执法行动,并施加长达数十年的命令。

州隐私法与CCPA

各州填补了许多空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2018年)经2020年选民批准的《加州隐私权法》扩充,赋予居民了解企业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删除和更正这些信息,以及选择不让其被出售或共享的权利,并设立了专门的州隐私机构。此后,弗吉尼亚、科罗拉多、康涅狄格和得克萨斯等许多州也通过了综合性的消费者隐私法,但细节各不相同。

一些州法律针对特定风险。伊利诺伊州的《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2008年)要求在收集指纹或面部几何特征前取得同意,并允许个人提起诉讼,由此产生了大额和解。如今每个州都有数据泄露通知法,要求企业在数据遭泄露时告知当事人。

隐私与民事诉讼

个人还可以依据普通法上的隐私侵权提起诉讼:侵扰他人安宁、公开私人事实、使人蒙受不实形象,以及盗用姓名或肖像。这些侵权类型由威廉·普罗瑟于1960年归纳,源于沃伦和布兰代斯1890年的文章《隐私权》,用以防范私人的严重侵犯;但涉及公共事务言论时,法院会谨慎适用。

数据泄露和追踪案件面临一个门槛:起诉资格。在环联公司诉拉米雷斯案(2021年)中,最高法院认定,原告须有具体损害才能在联邦法院起诉;因此,那些不准确的信用档案从未被分享给第三方的人,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也无法获得赔偿。关于利用个人数据创作的内容归谁所有的问题,也与著作权基础相交叉。

韩国与美国:综合式与拼凑式

韩国走了相反的道路。其《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2011年)同时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它一般要求收集个人信息须有同意或其他法律依据,将使用限于所告知的目的,赋予个人查阅、更正、删除和暂停处理的权利,并由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执法,该委员会于2020年改组为中央行政机关。韩国宪法法院也承认了宪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

美国韩国
结构行业法律加州法律一部综合性法律
主要监管机构FTC(以及行业机构、各州)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对企业的默认规则除非法律限制,否则允许须有同意等法律依据
宪法依据针对政府的第四修正案个人信息自决权

两种制度都源于权利法案限制国家权力的传统,但在法律应在多大程度上约束私人数据收集这一点上分道扬镳。

在韩国,企业通常需要理由才能使用你的数据;在美国,通常需要理由才不使用。这种颠倒的默认规则解释了两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大部分差异。

美国有联邦隐私法吗?
没有综合性的。有HIPAA、FERPA、COPPA和ECPA等行业法律,以及FTC执法。
第四修正案能保护我的数据不被企业获取吗?
不能。它约束的是政府。企业受成文法、合同和州法律约束。
CCPA赋予哪些权利?
加州居民可以了解企业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删除和更正这些信息,并选择不让其被出售或共享。
韩国的隐私法有何不同?
韩国有一部同时涵盖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综合性法律,并由独立委员会执法。
想一想。美国应该像韩国那样采用一部统一的综合性隐私法,还是按行业划分的模式更有利于创新?每种设计分别让谁受益?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1. Fourth Amendment. Cornell LII
  2. 15 U.S.C. § 6501,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Cornell LII
  3. 15 U.S.C. § 45,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and deceptive acts. Cornell LII
  4. Riley v. California, 573 U.S. 373 (2014). Justia
  5.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585 U.S. 296 (2018). Justia
  6. 개인정보 보호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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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