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难民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是为应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的大规模流离失所而通过的。公约将难民定义为: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受到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该定义最初仅限于1951年以前发生的事件,1967年议定书取消了时间和地域限制。经济移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不在此定义之内。
不推回原则
公约第33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会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这一原则以法语称为non-refoulement(不推回),是难民保护的基石。
- 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式认定前的寻求庇护者,并禁止经由存在风险的第三国的连锁遣返以及在边境拒绝入境。
- 例外(第33条第2款):有正当理由被认为危及所在国安全,或经最终判决认定犯有特别严重罪行而对社会构成危险的人,不得主张该保护。
- 人权法上的保护:《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毫无例外地禁止把人送回有遭受酷刑风险的地方,保护范围比《难民公约》更广。
- 域外适用:欧洲人权法院在希尔西·贾马等诉意大利案(2012)中认定,在公海拦截移民并将其送回利比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
其他保护原则
- 不因非法入境而受处罚(第31条):直接逃离迫害、并毫不迟延地向当局报到的难民,不因非法入境而受处罚。
- 不歧视(第3条)以及在教育、工作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待遇标准。
- 国际团结与责任分担:联合国难民署监督公约的实施,并支持自愿遣返、就地融合和第三国重新安置等持久解决办法。
韩国《难民法》
韩国于1992年加入《难民公约》,并通过2012年公布、2013年7月1日施行的《难民法》,制定了亚洲第一部独立的难民法。该法规定了不推回、难民身份认定程序和人道主义居留许可等,但较低的认定率和入境口岸审查仍有争议。普遍人权的起点可参见世界人权宣言。
参考文献
-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adopted 28 July 1951), 189 UNTS 137; 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1967), 606 UNTS 267.
- Goodwin-Gill, G. S., & McAdam, J. (with Dunlop, E.) (2021). The Refugee in International Law (4th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Grand Chamber). Hirsi Jamaa and Others v. Italy, Application no. 27765/09, judgment of 23 February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