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争议
侮辱罪自1953年韩国《刑法》制定时即已存在,仿照日本刑法第231条。随着网络论坛和游戏聊天普及,侮辱罪告诉每年增至数万件,为索取和解金而“滥诉”成为问题。虽多次有人以过度限制言论自由为由提起宪法诉愿,宪法法院在2013年和2020年均作出合宪决定。而美国等许多国家并不将单纯侮辱入刑,比较法上的争论仍在继续。
构成要件
一是公然性:须为不特定或多数人可知悉;一对一聊天若有扩散可能也可能成立,但两人私聊通常不成立。二是特定性:即使只有网名,只要周围人能认出是谁即可成立。三是侮辱性言辞:须为降低社会评价的轻蔑表达,一般的失礼或令人不快的话未必构成。若陈述具体事实,则不是侮辱而构成更重的名誉毁损罪(第307条),即使属实也可能受罚。
告诉程序与应对
侮辱罪为亲告罪,须在知悉犯人之日起6个月内告诉,撤回告诉即不能处罚。截图时应保留日期、网址和网名,向警察局或网络犯罪调查部门提交告诉状。初犯通常处以数十万韩元罚金或缓起诉,民事上还可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处罚范围依罪刑法定原则严格解释。
常见问题
- 群聊里骂人算侮辱罪吗?
- 多人群聊具备公然性,可能构成侮辱罪。
- 只有网名就不算特定吗?
- 若熟人能认出网名指谁,即可认定特定性。
来源核查日期:2026-10-26
参考文献
- 형법 제311조(모욕), 제312조(친고죄), 제307조(명예훼손).
- 헌법재판소 2013. 6. 27. 2012헌바37 결정; 2020. 12. 23. 2017헌바456 결정(모욕죄 합헌).
- 대법원 2022. 8. 31. 선고 2019도7370 판결 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