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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危险)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一事不再理是指对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不得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人再次起诉、审判或处罚的诉讼原则。 英美法上称为“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
目录
  1. 1.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
  2. 2. 各国的规定
  3. 3. 中国法的做法
  4. 4. 美国法的要点
  5. 5. 常见问题
  6.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的字面意思是“同一件事不审理两次”。在刑事诉讼中,判决一旦生效,无论有罪还是无罪,原则上都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追诉同一被告人。其目的是防止国家以同一事由反复追诉公民,保障法的安定性和个人自由。英美法上与之相对应的是“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拉丁语为 ne bis in idem。

📌 一览
核心含义
生效判决的案件不得重复追诉、重复审判
国际人权标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
美国
宪法第五修正案“双重危险条款”
日本、韩国
宪法明文规定(日本宪法第39条,韩国宪法第13条第1款)

各国的规定

国家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能否对无罪判决上诉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原则上不能(陪审团无罪裁决即为终局)
日本宪法第39条,刑事诉讼法第337条第1项判决生效前可以
韩国宪法第13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326条第1项判决生效前可以

在日本和韩国,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被再次起诉时,法院不审查有罪与否,而是直接作出“免诉”判决。美国则从陪审团宣誓时起就开始保护,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后,检方原则上不能上诉,即使之后出现新证据也不能就同一罪行再次起诉。

中国法的做法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以“一事不再理”为名的明文条款,但在实务和理论中,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受到尊重,同一事实一般不会被重复追诉。与英美法相比,有两点明显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予以纠正,而且这种纠正不限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学界因此长期讨论是否应当确立“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 外国判决的效力:《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双重危险原则的核心不只是“不能罚两次”,更在于国家不能就同一事实反复把一个人拖入刑事程序。

美国法的要点

  • 何时开始受保护:陪审团审判自陪审员宣誓时起,法官审判自第一位证人宣誓时起。
  • “同一罪行”的判断:采用布洛克伯格案(1932)确立的标准,即两个罪名各自要求证明对方不要求的事实时,才属于不同罪行。
  • 双重主权例外:联邦和州属于不同主权者,可以就同一行为分别起诉,2019年甘布尔案再次确认了这一点。
  • 民事诉讼不受限制:刑事上被判无罪,仍可能因同一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刑事诉讼的整体流程可参见美国刑事诉讼概览,民事诉讼中防止重复诉讼的效力可参见既判力,宪法上的程序保障可参见正当程序。

常见问题

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处罚是一回事吗?
两者密切相关。一事不再理强调生效判决的案件不再重复审理,禁止双重处罚强调同一行为不受两次刑罚。英美法的“禁止双重危险”同时涵盖这两方面。
在国外被判过刑,回国后还会被追究吗?
依照中国《刑法》第10条,仍然可以依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美国的无罪判决之后出现新证据,可以再起诉吗?
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就同一罪行不可以。但根据双重主权例外,联邦和州可以分别起诉。

参考文献

  1. 대한민국헌법 제13조 제1항, 형사소송법 제326조 제1호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law.go.kr)
  2. U.S. Const. amend. V; Congress.gov, Constitution Annotated, "Overview of Double Jeopardy Clause" (constitution.congress.gov)
  3. Blockburger v. United States, 284 U.S. 299 (1932).
  4. Benton v. Maryland, 395 U.S. 784 (1969).
  5. Gamble v. United States, 587 U.S. 678 (2019).
  6. 日本国憲法第39条、刑事訴訟法第337条第1号(e-Gov法令検索 laws.e-gov.go.jp)
  7.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 art.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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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23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