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的字面意思是“同一件事不审理两次”。在刑事诉讼中,判决一旦生效,无论有罪还是无罪,原则上都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追诉同一被告人。其目的是防止国家以同一事由反复追诉公民,保障法的安定性和个人自由。英美法上与之相对应的是“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拉丁语为 ne bis in idem。
📌 一览
- 核心含义
- 生效判决的案件不得重复追诉、重复审判
- 国际人权标准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
- 美国
- 宪法第五修正案“双重危险条款”
- 日本、韩国
- 宪法明文规定(日本宪法第39条,韩国宪法第13条第1款)
各国的规定
| 国家 | 法律依据 | 检察机关能否对无罪判决上诉 |
|---|---|---|
| 美国 | 宪法第五修正案 | 原则上不能(陪审团无罪裁决即为终局) |
| 日本 | 宪法第39条,刑事诉讼法第337条第1项 | 判决生效前可以 |
| 韩国 | 宪法第13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326条第1项 | 判决生效前可以 |
在日本和韩国,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被再次起诉时,法院不审查有罪与否,而是直接作出“免诉”判决。美国则从陪审团宣誓时起就开始保护,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后,检方原则上不能上诉,即使之后出现新证据也不能就同一罪行再次起诉。
中国法的做法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以“一事不再理”为名的明文条款,但在实务和理论中,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受到尊重,同一事实一般不会被重复追诉。与英美法相比,有两点明显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予以纠正,而且这种纠正不限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学界因此长期讨论是否应当确立“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 外国判决的效力:《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双重危险原则的核心不只是“不能罚两次”,更在于国家不能就同一事实反复把一个人拖入刑事程序。
美国法的要点
- 何时开始受保护:陪审团审判自陪审员宣誓时起,法官审判自第一位证人宣誓时起。
- “同一罪行”的判断:采用布洛克伯格案(1932)确立的标准,即两个罪名各自要求证明对方不要求的事实时,才属于不同罪行。
- 双重主权例外:联邦和州属于不同主权者,可以就同一行为分别起诉,2019年甘布尔案再次确认了这一点。
- 民事诉讼不受限制:刑事上被判无罪,仍可能因同一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刑事诉讼的整体流程可参见美国刑事诉讼概览,民事诉讼中防止重复诉讼的效力可参见既判力,宪法上的程序保障可参见正当程序。
常见问题
- 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处罚是一回事吗?
- 两者密切相关。一事不再理强调生效判决的案件不再重复审理,禁止双重处罚强调同一行为不受两次刑罚。英美法的“禁止双重危险”同时涵盖这两方面。
- 在国外被判过刑,回国后还会被追究吗?
- 依照中国《刑法》第10条,仍然可以依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美国的无罪判决之后出现新证据,可以再起诉吗?
- 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就同一罪行不可以。但根据双重主权例外,联邦和州可以分别起诉。
参考文献
- 대한민국헌법 제13조 제1항, 형사소송법 제326조 제1호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law.go.kr)
- U.S. Const. amend. V; Congress.gov, Constitution Annotated, "Overview of Double Jeopardy Clause" (constitution.congress.gov)
- Blockburger v. United States, 284 U.S. 299 (1932).
- Benton v. Maryland, 395 U.S. 784 (1969).
- Gamble v. United States, 587 U.S. 678 (2019).
- 日本国憲法第39条、刑事訴訟法第337条第1号(e-Gov法令検索 laws.e-gov.go.jp)
-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 art. 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