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既判力?定义与目的
Res judicata是拉丁语,意为“已判决的事项”。一旦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争议即告结束:败诉方不能简单地再提起同样的诉讼,胜诉方可以依赖这一结果。韩国民事法将这种效力称为기판력(既判力),字面意思是“判决的约束力”。
- 保护
- 终局性、一致性以及对法院的高效利用
- 适用于
- 不能再上诉的终局判决
- 约束
- 当事人、特定的承继人以及后来的法院
- 例外
- 存在重大瑕疵时的再审(재심),以及少数狭窄的法定途径
理由很实际。如果没有终局性,财力雄厚的诉讼人可以一次又一次起诉来拖垮对手;法院会浪费时间重新裁判已经解决的问题;两个法院也可能对同一争议得出相反的答案。终局性是正当程序所承诺的一部分:公平的审理,然后是一个可以信赖的答案。
客观范围:究竟什么具有约束力
韩国法将既判力限定于判决主文(주문)所包含的内容,即法院对请求本身的回答(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判决理由,例如对事实或抗辩的认定,一般在后诉中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法院命令买方支付货款,后来的法院就该货款请求权的存在受到约束,但不一定受第一个法院在此过程中认定的每一项事实约束。
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被告以抵销(상계)作为抗辩时,法院对反对债权是否存在的判断,在抵销数额范围内具有既判力(第216条第2款)。否则同一笔反对债权就可能被使用两次。
什么算“同一请求”?韩国法院一般以所主张的具体权利来界定诉讼标的(소송물),这使得请求的范围比美国窄。美国法院采用交易标准:根据《判决法重述(第二次)》第24条,请求排除禁止所有源自同一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的请求,无论这些请求是否实际提出过。
主观范围:谁受约束
判决约束当事人,也约束在辩论终结后承继争议权利或义务的人,以及为其占有争议标的物的人(第218条第1款)。如果败诉的被告在辩论终结后出售了争议土地,买受人也无法逃脱判决。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据民事执行法第31条取得承继执行文(승계집행문),对承继人执行判决。
当某人为他人进行诉讼时,例如破产管理人,判决也约束其权利被主张的人(第218条第3款)。韩国大法院在1975年的一项全员合议庭判决中将这一逻辑适用于债权人代位诉讼(채권자대위소송):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起诉第三人时,如果债务人知道该诉讼,判决即约束债务人。关于多个扣押债权人提起收取诉讼的相关问题,至今仍是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热门话题。
“谁受约束?”这个问题听起来很技术性,但实际上关乎公平。判决不能约束一个从未有机会陈述意见的人,除非其利益确实得到了代表。
美国最高法院在Taylor v. Sturgell(2008年)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驳回了宽泛的“虚拟代表”理论。非当事人只在有限情形下受约束,例如同意受约束、在集团诉讼中得到充分代表,或控制了先前的诉讼。
时间范围:辩论终结时
判决以某一特定时刻为准。在韩国,这一时刻是最后一次事实审辩论终结时(사실심 변론종결 시)。在此之前已经存在并且本可以提出的事实即被阻断,即使当事人实际上并未提出。在支付诉讼中败诉的被告,事后不能主张该债务在辩论终结前就已经清偿。
此后发生的事件则不同。如果债务人在辩论终结后清偿,可以在请求异议之诉(청구이의의 소)中提出。对于未来损害赔偿等定期给付,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第252条)。这一时间切分既保持了判决的终局性,又为真正的新事实留出了空间。
美国的既判力:请求排除与争点排除
美国法将既判力分为两个分支。请求排除(claim preclusion)禁止就同一请求再次诉讼,包括本应在第一次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争点排除(issue preclusion,附带禁反言)则防止对实际争讼、实际判决且对判决必不可少的事实或法律争点再次争讼,即使是在关于不同请求的诉讼中。
争点排除是美国法最大程度超越韩国的地方。在Parklane Hosiery Co. v. Shore(1979年)中,最高法院允许“攻击性非相互”争点排除:股东可以援引公司在先前SEC执法诉讼中败诉时的认定,只要使用这些认定是公平的。在Allen v. McCurry(1980年)中,最高法院认定联邦法院必须给予州法院判决与该州所给予的相同的排除效力,这体现了《充分信任与尊重法》。
- Parklane Hosiery v. Shore(1979年)
- 允许初审法院酌情适用攻击性非相互附带禁反言
- Taylor v. Sturgell(2008年)
- 驳回“虚拟代表”;对非当事人的排除是有限的
- Allen v. McCurry(1980年)
- 联邦法院赋予州判决排除效力
| 韩国(기판력) | 美国 | |
|---|---|---|
| 什么具有约束力 | 主要是主文的结论 | 请求以及实际判决的必要争点 |
| “同一请求” | 所主张的具体权利 | 整个交易 |
| 非当事人 | 辩论终结后的承继人、被代表的权利人 | 有限的类别(Taylor v. Sturgell) |
| 理由中的认定 | 一般不具约束力 | 可通过争点排除产生约束力 |
相关效力及其区别
既判力与判决的其他效力并存。执行力(집행력)使胜诉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制度的执行阶段执行判决。形成力(형성력)直接改变法律关系,例如离婚判决。对法院自身的约束力(기속력)防止作出判决的法院在宣判后更改自己的判决。
- 既判力:已判决的请求不能再次争讼。
- 执行力:判决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实现。
- 形成力:判决本身创设或终止法律关系。
- 再审(재심):对存在伪造证据等重大瑕疵的终局判决重新开启的窄门(第451条)。
一个永远不肯放下争议的法律制度无法带来安宁。既判力是告诉所有人争论已经结束的规则,即使有人仍然认为自己是对的。
- 用简单的话说,既判力是什么意思?
- 法院一旦对争议作出终局判决,同一当事人就不能再把同一请求诉诸法院。
- 既判力和附带禁反言有什么区别?
- 在美国法中,狭义的既判力禁止同一请求,而附带禁反言(争点排除)禁止就已实际判决的特定争点再次争讼。
- 韩国判决的理由有既判力吗?
- 一般没有。只有主文中的结论具有约束力,主要例外是抵销。
- 终局判决还能重新开启吗?
- 可以,但只能通过狭窄的途径,例如以民事诉讼法所列重大瑕疵为由申请再审。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민사소송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민사집행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Res judicata, Wex. Cornell LII
- Collateral estoppel, Wex. Cornell LII
- Parklane Hosiery Co. v. Shore, 439 U.S. 322 (1979). Justia
- Taylor v. Sturgell, 553 U.S. 880 (2008). Just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