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Streitgegenstand)是法院审判的对象,即原告的请求。两项请求是否属于同一诉讼标的,决定了重复起诉的禁止(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诉的变更(第262条)、合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第216条)以及撤诉后再起诉的禁止(第267条第2款)。
旧诉讼标的理论
旧诉讼标的理论承袭德国普通法学说,将诉讼标的视为实体法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若主张的权利不同,即使请求的救济相同,诉讼标的也不同。
示例:请求权竞合
- 受伤出租车乘客就同一损失提出的合同请求与侵权请求,是不同的诉讼标的。
- 基于买卖和基于取得时效请求同一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是不同的诉讼标的。
- 基于本票的请求与基于原因债权的请求,是不同的诉讼标的。
后果
| 问题 | 旧诉讼标的理论下的结论 |
|---|---|
| 重复起诉 | 基于不同权利的平行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
| 诉的变更 | 变更法律依据属于诉的变更。 |
| 既判力 | 基于合同败诉不妨碍此后提起侵权诉讼。 |
| 判决范围 | 基于未主张的权利给予救济可能违反处分权主义。 |
判例与评价
韩国大法院总体上遵循旧诉讼标的理论,同时通过既判力、诚实信用原则和选择性合并限制重复诉讼。该理论契合实体法体系,审判对象明确,但会使一个纠纷引发多次诉讼,并让原告承担法律定性的负担。这些批评催生了新诉讼标的理论。
参考文献
- 민사소송법 제216조, 제259조, 제262조, 제267조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law.go.kr).
- 이시윤 (2023). 『신민사소송법』 (제16판). 박영사.
- 정동윤·유병현·김경욱 (2022). 『민사소송법』 (제9판). 법문사.
- Rosenberg, L., Schwab, K. H., & Gottwald, P. (2018). Zivilprozessrecht (18. Aufl.). C.H. B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