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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要点:旧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以原告主张的每一项实体法权利来识别诉讼标的。基于不同权利请求同一笔金钱,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这是韩国大法院的基本立场。
目录
  1. 1. 什么是诉讼标的?
  2. 2. 旧诉讼标的理论
  3. 3. 示例:请求权竞合
  4. 4. 后果
  5. 5. 判例与评价
  6.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Streitgegenstand)是法院审判的对象,即原告的请求。两项请求是否属于同一诉讼标的,决定了重复起诉的禁止(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诉的变更(第262条)、合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第216条)以及撤诉后再起诉的禁止(第267条第2款)。

旧诉讼标的理论

旧诉讼标的理论承袭德国普通法学说,将诉讼标的视为实体法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若主张的权利不同,即使请求的救济相同,诉讼标的也不同。

示例:请求权竞合

  • 受伤出租车乘客就同一损失提出的合同请求与侵权请求,是不同的诉讼标的。
  • 基于买卖和基于取得时效请求同一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是不同的诉讼标的。
  • 基于本票的请求与基于原因债权的请求,是不同的诉讼标的。

后果

问题旧诉讼标的理论下的结论
重复起诉基于不同权利的平行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诉的变更变更法律依据属于诉的变更。
既判力基于合同败诉不妨碍此后提起侵权诉讼。
判决范围基于未主张的权利给予救济可能违反处分权主义。

判例与评价

韩国大法院总体上遵循旧诉讼标的理论,同时通过既判力、诚实信用原则和选择性合并限制重复诉讼。该理论契合实体法体系,审判对象明确,但会使一个纠纷引发多次诉讼,并让原告承担法律定性的负担。这些批评催生了新诉讼标的理论。

参考文献

  1. 민사소송법 제216조, 제259조, 제262조, 제267조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law.go.kr).
  2. 이시윤 (2023). 『신민사소송법』 (제16판). 박영사.
  3. 정동윤·유병현·김경욱 (2022). 『민사소송법』 (제9판). 법문사.
  4. Rosenberg, L., Schwab, K. H., & Gottwald, P. (2018). Zivilprozessrecht (18. Aufl.). C.H. Beck.

运用该理论的报告与资料(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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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