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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说)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要点:新诉讼标的理论以诉讼法上的要素,即所求救济及其支持事实,而非实体法权利来界定诉讼标的。其目的是即使存在多个法律依据,也能在一次诉讼中解决纠纷。
目录
  1. 1. 背景
  2. 2. 类型
  3. 3. 与旧诉讼标的理论比较
  4. 4. 评价
  5. 5. 参考文献

背景

在旧诉讼标的理论下,每一法律依据都是独立的诉讼标的,因此一个纠纷可能引发多次诉讼。20世纪德国的罗森贝克、施瓦布等学者主张应纯粹以诉讼法术语界定诉讼标的,由此形成了新诉讼标的理论。

类型

类型标准特点
一分肢说仅所求救济所求给付相同,即使事实不同也为一个诉讼标的;金钱请求以事实作补充。
二分肢说所求救济+事实任一不同即为不同的诉讼标的。
新实体法说修正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同一事实产生的竞合请求权构成单一请求权。

与旧诉讼标的理论比较

示例:乘客损害赔偿旧理论新理论
合同与侵权两个诉讼标的一个诉讼标的(不同法律观点)
变更法律依据诉的变更攻击方法的变更
败诉后基于另一权利再起诉不被阻却因既判力被阻却
法院裁判限于所主张的权利可依据未主张的法律理由

评价

  • 优点:纠纷一次性解决、诉讼经济,以及适用法律是法院职责的原则。
  • 缺点:既判力扩大可能令原告意外,一分肢说可能使请求的识别模糊。

许多韩国学者支持新诉讼标的理论,但大法院基本维持传统立场,通过既判力、诉的利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处理重复诉讼。

参考文献

  1. 민사소송법 제216조, 제259조, 제262조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law.go.kr).
  2. 이시윤 (2023). 『신민사소송법』 (제16판). 박영사.
  3. 정동윤·유병현·김경욱 (2022). 『민사소송법』 (제9판). 법문사.
  4. Rosenberg, L., Schwab, K. H., & Gottwald, P. (2018). Zivilprozessrecht (18. Aufl.). C.H. Beck.
  5. Schwab, K. H. (1954). Der Streitgegenstand im Zivilprozeß. C.H. B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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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