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旧诉讼标的理论下,每一法律依据都是独立的诉讼标的,因此一个纠纷可能引发多次诉讼。20世纪德国的罗森贝克、施瓦布等学者主张应纯粹以诉讼法术语界定诉讼标的,由此形成了新诉讼标的理论。
类型
| 类型 | 标准 | 特点 |
|---|---|---|
| 一分肢说 | 仅所求救济 | 所求给付相同,即使事实不同也为一个诉讼标的;金钱请求以事实作补充。 |
| 二分肢说 | 所求救济+事实 | 任一不同即为不同的诉讼标的。 |
| 新实体法说 | 修正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 | 同一事实产生的竞合请求权构成单一请求权。 |
与旧诉讼标的理论比较
| 示例:乘客损害赔偿 | 旧理论 | 新理论 |
|---|---|---|
| 合同与侵权 | 两个诉讼标的 | 一个诉讼标的(不同法律观点) |
| 变更法律依据 | 诉的变更 | 攻击方法的变更 |
| 败诉后基于另一权利再起诉 | 不被阻却 | 因既判力被阻却 |
| 法院裁判 | 限于所主张的权利 | 可依据未主张的法律理由 |
评价
- 优点:纠纷一次性解决、诉讼经济,以及适用法律是法院职责的原则。
- 缺点:既判力扩大可能令原告意外,一分肢说可能使请求的识别模糊。
许多韩国学者支持新诉讼标的理论,但大法院基本维持传统立场,通过既判力、诉的利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处理重复诉讼。
参考文献
- 민사소송법 제216조, 제259조, 제262조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law.go.kr).
- 이시윤 (2023). 『신민사소송법』 (제16판). 박영사.
- 정동윤·유병현·김경욱 (2022). 『민사소송법』 (제9판). 법문사.
- Rosenberg, L., Schwab, K. H., & Gottwald, P. (2018). Zivilprozessrecht (18. Aufl.). C.H. Beck.
- Schwab, K. H. (1954). Der Streitgegenstand im Zivilprozeß. C.H. B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