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大韩民国宪法第27条第4款:“刑事被告人在有罪判决确定之前,推定为无罪。”宪法法院和学界将其扩展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之2重申了这一原则。
- 国际规范:《人权宣言》(1789)第9条、《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在美国,它是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
内容
- 举证责任:检方必须证明犯罪,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
- 证明标准:第307条第2款要求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疑罪从无:存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 程序:以不羁押侦查和审判为原则,羁押为例外。沉默权、对公开嫌疑事实的限制,以及对强制使用戒具或穿着囚服的限制都与此相关,并与传闻规则等证据规则共同发挥作用。
韩国宪法法院实例
- 仅因被起诉就暂停律师执业,违反无罪推定(90헌가48,1990年)。
- 禁止未被定罪的羁押人员在庭审中穿着便服,被认定违宪(97헌마137,1999年)。
局限与争议
该原则约束的是国家刑罚权的行使,而非私人意见或新闻报道,但公开嫌疑事实和“媒体审判”被批评为损害了这一原则。
参考文献
- 대한민국헌법 제27조 제4항; 형사소송법 제275조의2, 제307조.
- 헌법재판소 1990. 11. 19. 선고 90헌가48 결정.
- 헌법재판소 1999. 5. 27. 선고 97헌마137 결정.
- United Nations (1948).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 11; (1966).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 14(2).
- 이재상·조균석 (2022). 『형사소송법』 (제14판). 박영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