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963年,凤凰城的两个小时
1963年,亚利桑那州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罪名逮捕了埃内斯托·米兰达,审讯了大约两个小时。他签下了一份书面供述,这成了庭审的核心证据。
问题在哪?在这两个小时里,没有任何人告诉他可以不说话,也没有人告诉他可以请律师。
案件:四场审讯,一个问题
- 案件
-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 表决
- 5比4,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撰写判决意见
- 合并审理
- Vignera v. New York、Westover v. United States、California v. Stewart
- 宪法依据
- 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自证其罪”
最高法院把四起类似的审讯案件归到一个问题之下:在封闭的警察审讯室里被逼出来的供述,真的能算“自愿”吗?
当“查明真相”和“公正地查明真相”朝相反方向拉扯时,法律就变难了。辩护律师这个职业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守住国家与个人之间的那条线。沃伦法院做了一件更大胆的事:把这条线变成了警察必须大声念出来的台词。
判决:四项警告
未经这些警告而在羁押讯问中取得的陈述,原则上不能用来证明有罪。判决见Justia,第五修正案的解说见Constitution Annotated。
今天的米兰达:国会也推翻不了
- 迪克森诉美国案(2000),530 U.S. 428:国会曾试图用一部法律(18 U.S.C. §3501)绕开米兰达。最高法院以7比2裁定,米兰达是宪法规则,法律不能推翻它。
- 维加诉特科案(2022),No. 21-499:仅仅缺少警告,并不能让你依据§1983向警员提起民事损害赔偿。陈述会被排除,但这不构成诉讼理由。
韩国呢?韩国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告知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理念相同,只不过是写进了法律,而不是由法院创设。
批评与争论
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包括哈兰和怀特)警告说,米兰达会放走罪犯、让警察工作陷入瘫痪。实际上,许多嫌疑人在听到警告后仍然开口,不少研究发现其实际影响比担心的要小。
从另一个方向看,批评者认为警告已沦为走过场的照本宣科,帮不了最需要它的人,比如儿童或面临语言障碍的人。
米兰达案说明,保护公正的程序而不只是好的结果,最终保护的是每一个人。程序看起来很慢,但这份慢正是国家权力的刹车。没有人——包括政府——可以跳过规则。下面是考试和论文中的写法。
学习笔记
- 整体视角:米兰达案基本上就是在审讯室里具体化的法治。
- 论述结构:事实 → 争点(羁押讯问固有的强制性)→ 判决(四项警告)→ 后续判例(迪克森、维加)→ 与韩国比较(宪法第12条、《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Justia
- 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 530 U.S. 428 (2000). Justia
- Constitution Annotated, Fifth Amendment. congress.gov
-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Art. 12; Criminal Procedure Act, Art. 244-3. law.go.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