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配合侦查,检察官则以较轻罪名起诉或提出较轻量刑建议作为交换的协商。它可以免去正式审判,是美国刑事司法的核心制度。
📌 一览
- 含义
- 以认罪或合作换取罪名、量刑上的减轻
- 类型
- 罪名交易、量刑交易
- 美国依据
- 判例(Brady 1970、Santobello 1971、Frye 2012)
- 争议
- 效率与无辜者被迫认罪的风险
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就是中国版的辩诉交易吗?两者相似但不相同。美国辩诉交易可以就罪名本身讨价还价,而认罪认罚从宽以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为前提,不允许交易罪名,从宽须"依法"进行,法院仍须审查认罪的自愿性和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美国的情况
美国联邦最高裁判所在2012年Missouri v. Frye案中指出,联邦定罪的97%、州定罪的94%来自认罪答辩。
| 判例 | 要点 |
|---|---|
| Brady v. U.S.(1970) | 为求从轻而作的认罪答辩,只要出于自愿即有效 |
| Santobello v. New York(1971) | 检察官必须履行交易中的承诺 |
| Missouri v. Frye(2012) | 律师未转告检方的正式认罪提议,构成无效辩护 |
各国比较
| 国家 | 制度 | 特点 |
|---|---|---|
| 美国 | 辩诉交易 | 可就本人罪名和刑罚广泛协商 |
| 日本 | 协议·合意制度(2018年) | 仅限协助查明他人犯罪,须经辩护人同意 |
| 中国 | 认罪认罚从宽(2018年) | 不交易罪名,依法从宽,签署具结书 |
| 韩国 | 无明文制度 | 是否引入仍在讨论 |
常见问题
- 什么是辩诉交易?
- 以认罪或配合侦查换取较轻罪名或较轻量刑建议的协商。
-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何不同?
- 认罪认罚从宽不允许交易罪名,以如实供述为前提,从宽须依法进行。
- 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什么情况下签署?
- 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参考文献
- Brady v. United States, 397 U.S. 742 (1970).
- Santobello v. New York, 404 U.S. 257 (1971).
- Missouri v. Frye, 566 U.S. 134 (2012).
- 刑事訴訟法 第350条の2〜第350条の15(証拠収集等への協力及び訴追に関する合意、2018年6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