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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认罪或配合侦查,检察官以较轻罪名起诉或提出较轻量刑建议作为交换的协商。 它是美国刑事司法的核心制度;中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之相似但不相同。
目录
  1. 1. 什么是辩诉交易?
  2. 2. 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 3. 美国的情况
  4. 4. 各国比较
  5. 5. 常见问题
  6.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配合侦查,检察官则以较轻罪名起诉或提出较轻量刑建议作为交换的协商。它可以免去正式审判,是美国刑事司法的核心制度。

📌 一览
含义
以认罪或合作换取罪名、量刑上的减轻
类型
罪名交易、量刑交易
美国依据
判例(Brady 1970、Santobello 1971、Frye 2012)
争议
效率与无辜者被迫认罪的风险

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就是中国版的辩诉交易吗?两者相似但不相同。美国辩诉交易可以就罪名本身讨价还价,而认罪认罚从宽以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为前提,不允许交易罪名,从宽须"依法"进行,法院仍须审查认罪的自愿性和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美国的情况

美国联邦最高裁判所在2012年Missouri v. Frye案中指出,联邦定罪的97%、州定罪的94%来自认罪答辩。

判例要点
Brady v. U.S.(1970)为求从轻而作的认罪答辩,只要出于自愿即有效
Santobello v. New York(1971)检察官必须履行交易中的承诺
Missouri v. Frye(2012)律师未转告检方的正式认罪提议,构成无效辩护

各国比较

国家制度特点
美国辩诉交易可就本人罪名和刑罚广泛协商
日本协议·合意制度(2018年)仅限协助查明他人犯罪,须经辩护人同意
中国认罪认罚从宽(2018年)不交易罪名,依法从宽,签署具结书
韩国无明文制度是否引入仍在讨论

另见美国刑事诉讼概览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常见问题

什么是辩诉交易?
以认罪或配合侦查换取较轻罪名或较轻量刑建议的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何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不允许交易罪名,以如实供述为前提,从宽须依法进行。
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什么情况下签署?
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参考文献

  1. Brady v. United States, 397 U.S. 742 (1970).
  2. Santobello v. New York, 404 U.S. 257 (1971).
  3. Missouri v. Frye, 566 U.S. 134 (2012).
  4. 刑事訴訟法 第350条の2〜第350条の15(証拠収集等への協力及び訴追に関する合意、2018年6月1日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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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23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