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是指提起诉讼的人必须对案件具有真实的、个人的利害关系。法院不会仅仅因为有人认为某部法律是错的、或某家公司行为不当就裁决纠纷;原告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损害,并且判决能够提供帮助。如果缺乏原告资格,法院会在不审理实体问题的情况下驳回起诉。
在美国联邦法院,原告资格源自宪法第三条,该条把司法权限定于“案件”和“争议”。韩国法中没有一个对应的单一词语,但在民事案件中以소의 이익(诉的利益)、在行政案件中以원고적격(原告资格)为题提出同类问题。
- 美国标准
- 事实损害、因果关系、可救济性
- 时间原则
- 成熟性(太早)与诉讼失效(太晚)
- 韩国称谓
- 소의 이익与원고적격
- 欠缺时的结果
- 不作实体裁判而驳回
法院不是咨询台。原告资格规则让法院裁决真实当事人之间的真实纠纷,而不是回答抽象问题。
美国法的三要件标准
代表性判例是Lujan v. Defenders of Wildlife, 504 U.S. 555 (1992)。环保团体对一项限制《濒危物种法》域外适用范围的规则提出异议。最高法院认为,那些多年前曾到访项目地点、只是希望“某天”再回去的会员没有证明迫近的损害,因此不具有原告资格。Lujan确立了至今仍在使用的标准。
- 事实损害:具体且特定的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或迫在眉睫的,而不是假设的。
- 因果关系:损害必须可以合理地追溯到被告的行为。
- 可救济性:有利的判决很可能而不只是推测性地能够弥补损害。
近来的判例聚焦于“具体”这一部分。在Spokeo, Inc. v. Robins, 578 U.S. 330 (2016)中,法院指出单纯的法定违反并不自动构成具体损害。在TransUnion LLC v. Ramirez(2021年)中,信用报告有误但从未被提供给第三方的集团成员不具有原告资格,而报告已被披露的成员则具有原告资格。
- Lujan(1992年)
- 三要件标准;“某天”的打算不够
- Massachusetts v. EPA(2007年)
- 一个州就其海岸线受到的气候损害具有原告资格
- Spokeo(2016年)
- 法定违反仍须造成具体损害
- TransUnion(2021年)
- 未被披露的信用档案错误不是具体损害
成熟性与诉讼失效:时间很重要
原告资格问的是谁可以起诉;成熟性和诉讼失效(mootness)问的是何时起诉。如果损害取决于可能永远不会发生的未来事件,请求就不成熟。在Abbott Laboratories v. Gardner, 387 U.S. 136 (1967)中,法院允许制药公司在执行前对一项标签规则提出异议,因为该规则已是最终规则,并立即迫使企业进行代价高昂的变更。
当事件使判决失去意义时,例如被质疑的政策已经终止,案件就失效了。法院对“可能重复发生却逃避审查”的损害(如短暂的怀孕或选举纠纷),以及仅为规避判决而自愿停止行为的被告,承认例外。
韩国版本:诉的利益
在韩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实体之前先审查诉讼要件。诉的利益问的是请求是否涉及具体的法律关系,以及原告是否真正需要判决。对正在系属的案件重复起诉是被禁止的(《民事诉讼法》第259条),在实体判决后撤诉的当事人不能再提起同一诉讼(第267条第2款),请求将来给付的诉讼需要有预先请求的必要(第251条)。程序背景见民事诉讼程序。
确认之诉需要特别的确认利益:必须存在可以通过确认判决立即消除的现时法律不安。美国的对应规定是《确认判决法》(28 U.S.C. § 2201),同样要求存在实际争议。
韩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对于质疑政府行为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赋予具有请求撤销的法律上利益的人原告资格。法院将其理解为作为处分依据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非单纯的事实上或经济上的利益。当依据法律旨在保护某一地区的居民时,项目周边的居民也可以具有原告资格。
该条还涵盖处分效力已经消灭的情形。在大法院2006두330判决(全员合议庭,2006年)中,大法院认为,即使营业停止期间已经届满,只要规则使其成为日后加重处罚的依据,即便该规则只是部令,当事人仍可起诉请求撤销。这一判决变更了此前的全员合议庭判例,拓宽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途径。
| 美国 | 韩国 | |
|---|---|---|
| 依据 | 宪法第三条的案件或争议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 核心标准 | 损害、因果关系、可救济性 | 判决的必要性;法律上利益 |
| 时间 | 成熟性、诉讼失效 | 处分效力消灭后的利益 |
| 确认救济 | 28 U.S.C. § 2201 | 确认利益 |
批评与争论
支持者认为,原告资格维护了三权分立:法院裁决具体纠纷,而把一般政策留给民选部门。批评者则反驳说,严格的原告资格规则使某些损害无人能够起诉,例如分散的环境损害或隐私侵犯,而且法官会利用“具体损害”标准回避他们不想审理的案件。韩国也有类似争论,讨论法律上利益标准对环境和消费者案件是否过窄。一旦案件通过了这道门槛,判决的效力范围就由既判力规则决定,因此原告资格与既判力共同决定谁受判决约束。
门越窄,法院需要审理的案件就越少。问题始终在于谁被挡在了门外。
- 简单来说,原告资格是什么意思?
- 它是指你必须因你所质疑的事项而受到个人的、具体的损害,并且法院判决必须能够弥补这一损害。
- 原告缺乏原告资格会怎样?
- 法院不判断谁对谁错就驳回起诉;在韩国,诉讼同样会因程序上不合法而被驳回。
- 成熟性和诉讼失效有什么区别?
- 成熟性是指在真实损害发生之前起诉,为时过早;诉讼失效是指判决已不再有意义,为时已晚。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Lujan v. Defenders of Wildlife, 504 U.S. 555 (1992). Justia
- Spokeo, Inc. v. Robins, 578 U.S. 330 (2016). Justia
- Standing, Wex. Cornell LII
- 28 U.S.C. § 2201. Cornell LII
- 민사소송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행정소송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