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为什么要分权?
在英格兰,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下篇)》(1689)区分了立法权与执行权。随后,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1748)中给出了最有分量的版本。
孟德斯鸠的核心观点如果同一个人或机关既制定法律、又执行法律、还审判案件,自由就不复存在。
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鸠的范本是英格兰。而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英格兰,权力其实并没有分得那么清楚。
采纳:美国宪法
1787年宪法按条文划分权力:第一条(国会)、第二条(总统)、第三条(法院)。詹姆斯·麦迪逊在为批准宪法而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中解释了原因。
- 第47篇:把立法、行政、司法权集中于同一人之手,“可以被恰当地称为暴政的定义”。
- 第51篇:“必须用野心来对抗野心。”“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
全文可在Library of Congress阅读。
法律之所以难,是因为“这项权力到底管到哪里”无法只靠读条文来确定。每当边界真正发生冲突,都需要律师和法院来裁断。1952年,一位战时总统试图直接越过其中一条界线。
判决:杜鲁门接管钢铁厂
📁 案件档案
- 案名
-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343 U.S. 579 (1952)
- 表决
- 6比3,总统败诉
- 事实
- 朝鲜战争期间,面对钢铁业罢工,杜鲁门总统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接管钢铁厂
- 要点
- 总统执行法律,但不能制定法律
比多数意见更有名的是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的协同意见。他把总统权力分为三个区域:
- 获得国会授权而行动 → 权力最大
- 国会沉默 → “模糊地带”
- 违背国会意愿而行动 → 权力最低
杜鲁门的接管属于第三种情形。可在Justia阅读判决。
韩国宪法的做法
| 权力 | 韩国宪法 | 主要制约 |
|---|---|---|
| 立法 | 第40条(国会) | 总统要求复议(否决权,第53条) |
| 行政 | 第66条第4款(行政部门) | 国政监查、弹劾追诉 |
| 司法 | 第101条(法院)+第111条(宪法法院) | 违宪审查、权限争议 |
韩国实行总统制,但又掺入了国务总理、国务会议等议会制要素,因此界线不像美国那样分明。这一区别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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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与争论
- 僵局:如果每个部门都能阻挡其他部门,有时什么都定不下来。
-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授权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则,名义不同,实质就是立法。2024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对行政解释的“雪佛龙尊重”的Loper Bright案,也是这场争论的一部分。
- 立法否决:在INS诉查达案(462 U.S. 919, 1983)中,最高法院宣布国会以单院决议推翻行政决定的做法违宪。制约本身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
三权分立并不试图判定谁对谁错,而是确保任何人都无法独自一路走到底。用这个视角看新闻,否决权、弹劾、违宪审查这些词就会串成同一个故事。下面是在论文中如何梳理。
学习笔记
想一想。在战争、疫情等危机中,三权分立是否仍应同样坚守?扬斯敦案的回答是:是的,尤其在那时。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 (1748);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689).
- The Federalist No. 47 and No. 51 (1788). Library of Congress
-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343 U.S. 579 (1952). Justia
- INS v. Chadha, 462 U.S. 919 (1983).
-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No. 22-451 (U.S. June 28, 2024).
-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Arts. 40, 53, 66, 101, 111. law.go.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