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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表示:如果国会通过的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我们就不予适用。这就是司法审查,它是包括韩国在内世界各国宪法审判的源头。最出人意料的是,它并非源于什么重大危机,而是源于一纸没有送达的委任状。这正是法律让人觉得难的原因:一场几乎是事务性的小纠纷,可能悄悄改写整个国家的权力格局。
目录
  1. 1. 背景:1800年大选与“午夜法官”
  2. 2. 案件:马伯里为何直接诉至最高法院
  3. 3. 判决:马歇尔的三个问题
  4. 4. 为何至今仍然重要(以及韩国的不同做法)
  5. 5. 批评:等等,是谁让法官说了算?
  6. 6. 学习笔记:在考试和论文中运用马伯里案
  7. 7.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背景:1800年大选与“午夜法官”

1800年,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在总统选举中输给了托马斯·杰斐逊。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政党轮替。

卸任前夕,联邦党控制的国会通过了《1801年司法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新设了大批法官职位。亚当斯在任期最后几个小时里任命亲信填补这些职位,人们称他们为“午夜法官”。

威廉·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他被提名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并于1801年3月3日获参议院确认。但有些委任状一直没有离开国务卿办公室。杰斐逊政府的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干脆不予交付。

案件:马伯里为何直接诉至最高法院

📁 案件档案
案名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803)
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全体一致(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笔)
请求
强制交付委任状的执行令(mandamus)
依据的法律
《1789年司法法》第13条

马伯里完全绕过了下级法院,因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似乎允许最高法院直接签发这类令状。

与此同时,杰斐逊派的国会废除了1801年法,并调整最高法院的开庭日程,使大法官们在1802年根本没有开庭。到1803年2月,法庭里的气氛非常紧张。

法律的特点是,总得有人说了算。正因如此,历史上才出现了以解释法律为职业的法官和律师。马歇尔面对一个看似必输的局面,却把它扭转成了法院永久性的权力提升。他只用了三步。

判决:马歇尔的三个问题

  1. 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委任状?有。总统一旦签署并加盖国玺,任命即告完成。
  2. 如果这项权利受到侵害,法律是否提供救济?必须提供。没有救济的权利算不上真正的权利。
  3. 这种救济是否是最高法院的令状?转折来了:不是。如果第13条把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扩大到宪法第三条允许的范围之外,那么第13条违宪,因而无效。
判决要旨“阐明法律是什么,断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

结果马伯里败诉,杰斐逊一方也没有收到可以抗拒的命令。但法院得到了大得多的东西:拒绝适用违宪法律的权力。没有正面冲突,却赢得了原则。堪称棋局级别的一步。

判决全文见Justia,历史背景见美国国家档案馆。

为何至今仍然重要(以及韩国的不同做法)

马伯里案之后,最高法院在54年里没有再宣布任何联邦法律违宪,直到1857年臭名昭著的德雷德·斯科特案。这把剑大多数时候都收在鞘里。

美国制度是“分散式”的:任何法院都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违宪的法律。韩国是“集中式”的:普通法院把问题提请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裁决(韩国宪法第107条第1款、第111条)。

问题美国韩国
由谁裁决?任何法院(最终由最高法院)宪法法院
权力来源判例(马伯里案)宪法明文规定
效力在该案中不予适用;通过先例推广法律失去效力

批评:等等,是谁让法官说了算?

杰斐逊对此深恶痛绝。在他看来,每个部门都可以自行解释宪法,凭什么由法院做最终决定?

到了1962年,亚历山大·比克尔在《最小危险部门》中给这个问题起了名字:“反多数难题”。未经选举产生的法官推翻多数通过的法律,这样可以吗?

另一个极端是库珀诉亚伦案(1958),最高法院援引马伯里案,等于告诉各州:“我们对宪法的解释同样约束你们。”

归根结底,司法审查关乎一个选择:当多数人的意志与宪法所要保护的价值相撞时,谁胜出?一旦看清这种张力,新闻里的每一个宪法判决都会变得立体起来。下面是学习时的实际用法。

学习笔记:在考试和论文中运用马伯里案

  • 考试答题:事实 → 三个问题 → 结论(管辖条款无效)→ 意义(司法审查)。这是最稳妥的顺序。
  • 比较论文:用一张表对比分散式的美国与集中式的韩国,再各用一段写优缺点。
想一想。假如马歇尔签发了令状,而杰斐逊耸耸肩置之不理,会怎样?法院实际上能做什么?司法审查真正的起点就在这个问题里。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1.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803). Justia
  2. National Archives, Milestone Documents: Marbury v. Madison. archives.gov
  3. Constitution Annotated, Article III. congress.gov
  4. Alexander M.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1962).
  5. Cooper v. Aaron, 358 U.S. 1 (1958).

运用该理论的报告与资料(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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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