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800年大选与“午夜法官”
1800年,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在总统选举中输给了托马斯·杰斐逊。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政党轮替。
卸任前夕,联邦党控制的国会通过了《1801年司法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新设了大批法官职位。亚当斯在任期最后几个小时里任命亲信填补这些职位,人们称他们为“午夜法官”。
威廉·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他被提名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并于1801年3月3日获参议院确认。但有些委任状一直没有离开国务卿办公室。杰斐逊政府的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干脆不予交付。
案件:马伯里为何直接诉至最高法院
- 案名
-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803)
- 法院
- 美国最高法院,全体一致(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笔)
- 请求
- 强制交付委任状的执行令(mandamus)
- 依据的法律
- 《1789年司法法》第13条
马伯里完全绕过了下级法院,因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似乎允许最高法院直接签发这类令状。
与此同时,杰斐逊派的国会废除了1801年法,并调整最高法院的开庭日程,使大法官们在1802年根本没有开庭。到1803年2月,法庭里的气氛非常紧张。
法律的特点是,总得有人说了算。正因如此,历史上才出现了以解释法律为职业的法官和律师。马歇尔面对一个看似必输的局面,却把它扭转成了法院永久性的权力提升。他只用了三步。
判决:马歇尔的三个问题
- 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委任状?有。总统一旦签署并加盖国玺,任命即告完成。
- 如果这项权利受到侵害,法律是否提供救济?必须提供。没有救济的权利算不上真正的权利。
- 这种救济是否是最高法院的令状?转折来了:不是。如果第13条把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扩大到宪法第三条允许的范围之外,那么第13条违宪,因而无效。
结果马伯里败诉,杰斐逊一方也没有收到可以抗拒的命令。但法院得到了大得多的东西:拒绝适用违宪法律的权力。没有正面冲突,却赢得了原则。堪称棋局级别的一步。
为何至今仍然重要(以及韩国的不同做法)
马伯里案之后,最高法院在54年里没有再宣布任何联邦法律违宪,直到1857年臭名昭著的德雷德·斯科特案。这把剑大多数时候都收在鞘里。
美国制度是“分散式”的:任何法院都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违宪的法律。韩国是“集中式”的:普通法院把问题提请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裁决(韩国宪法第107条第1款、第111条)。
| 问题 | 美国 | 韩国 |
|---|---|---|
| 由谁裁决? | 任何法院(最终由最高法院) | 宪法法院 |
| 权力来源 | 判例(马伯里案) | 宪法明文规定 |
| 效力 | 在该案中不予适用;通过先例推广 | 法律失去效力 |
批评:等等,是谁让法官说了算?
杰斐逊对此深恶痛绝。在他看来,每个部门都可以自行解释宪法,凭什么由法院做最终决定?
到了1962年,亚历山大·比克尔在《最小危险部门》中给这个问题起了名字:“反多数难题”。未经选举产生的法官推翻多数通过的法律,这样可以吗?
另一个极端是库珀诉亚伦案(1958),最高法院援引马伯里案,等于告诉各州:“我们对宪法的解释同样约束你们。”
归根结底,司法审查关乎一个选择:当多数人的意志与宪法所要保护的价值相撞时,谁胜出?一旦看清这种张力,新闻里的每一个宪法判决都会变得立体起来。下面是学习时的实际用法。
学习笔记:在考试和论文中运用马伯里案
- 考试答题:事实 → 三个问题 → 结论(管辖条款无效)→ 意义(司法审查)。这是最稳妥的顺序。
- 比较论文:用一张表对比分散式的美国与集中式的韩国,再各用一段写优缺点。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803). Justia
- National Archives, Milestone Documents: Marbury v. Madison. archives.gov
- Constitution Annotated, Article III. congress.gov
- Alexander M.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1962).
- Cooper v. Aaron, 358 U.S. 1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