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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取得与有效控制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简答:国家通过先占、添附或割让等权原取得领土,国际法庭会审查该权原是否有和平、持续的国家权力行使作为支撑,即所谓有效控制。
目录
  1. 1. 传统取得方式
  2. 2. 有效控制
  3. 3. 权原与有效控制
  4. 4. 关键日期
  5. 5. 韩国语境
  6. 6. 参考文献

传统取得方式

  • 先占:以作为主权者行事的意图,对无主地(terra nullius)进行有效占有
  • 添附:因沉积或火山活动而使领土自然增加
  • 割让:通过条约转移领土
  • 时效:通过长期、和平、公开地控制他国领土而主张的权原(存在争议)
  • 征服:自《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以来,已不再是有效方式

有效控制

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1928)中,马克斯·胡伯认为,发现只能产生初步权原,必须通过持续、和平地行使国家权力加以完善。立法、行政、征税和法院均可作为证据。在东格陵兰案(1933)中,常设国际法院承认,对人口稀少的地区而言,极少的实际权力行使即已足够。

权原与有效控制

在布基纳法索/马里案(1986)中,国际法院指出,有效的法律权原优先于与之相冲突的实践,有效控制主要在权原不明确时才具有意义。在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案(2002)中,由于双方均未能证明条约权原,法院依据马来西亚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有利于马来西亚的判决。

关键日期

争端明朗化之后为改善自身地位而采取的行为分量甚微,因此确定关键日期往往具有决定性。

韩国语境

关于独岛,韩国依据历史性权原和持续的有效控制,认为不存在争端;日本则援引1905年的岛根县编入。争论围绕无主地、关键日期以及1951年《旧金山和约》的解释展开。

参考文献

  1. Island of Palmas Case (Netherlands v. United States), 2 R.I.A.A. 829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1928).
  2. 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 (Denmark v. Norway), 1933 P.C.I.J. (ser. A/B) No. 53.
  3. 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Indonesia/Malays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2, p. 625.
  4. Shaw, M. N. (2021).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 김대순. (2022). 『국제법론』(제22판). 삼영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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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