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一种私人程序,纠纷当事人约定由一名或多名中立的仲裁员而非法官或陪审团作出裁决。仲裁员听取证据和辩论后作出称为裁决(award)的决定,通常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调解是由中立者帮助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而仲裁则以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决定告终。
在美国,1925年的《联邦仲裁法》(FAA)规定,涉及州际商业的合同中的书面仲裁协议“有效、不可撤销且可执行”,除非存在可使任何合同无效的理由,例如欺诈。法院对其作宽泛解释,并使其优先于专门针对仲裁作不利对待的州法。它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并列,是主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 联邦法律
- 《联邦仲裁法》(1925年)
- 常见仲裁机构
- 美国仲裁协会、JAMS
- 法院审查
- 非常有限
- 跨境裁决
- 《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很难推翻。法院不能仅因仲裁员在事实或法律上出错就撤销裁决。
仲裁如何进行
- 协议:仲裁始于合同中的条款,或纠纷发生后另行达成的协议。条款通常写明仲裁机构、其规则、仲裁地点和仲裁员人数。
- 审理:仲裁员依据协议或仲裁机构的规则选定。审前证据开示通常少于诉讼,审理不公开进行。
- 裁决:仲裁员作出裁决,法院可予以确认,使其能够像判决一样执行。
消费者仲裁与雇佣仲裁
最高法院支持要求当事人逐一提出请求的仲裁条款。在AT&T Mobility v. Concepcion(2011年)中,它认定FAA优先于将消费者合同中的集体诉讼弃权视为显失公平的州规则;在Epic Systems Corp. v. Lewis(2018年)中,它支持了雇佣协议中的集体诉讼弃权。国会在2022年的《终止性侵犯与性骚扰强制仲裁法》中设立了一项例外,允许当事人不受争议前仲裁协议的约束,将这类请求诉诸法院。
对裁决提出异议
FAA第10条只允许法院以狭窄的理由撤销裁决:腐败或欺诈、仲裁员明显偏袒、拒绝听取相关证据等严重不当行为,或仲裁员越权。撤销动议一般必须在裁决提交或送达后三个月内送达。在Hall Street Associates v. Mattel(2008年)中,最高法院认定当事人不能在FAA下以合同约定更宽泛的法院审查。裁决一经确认,便具有与法院判决非常相似的排除效力,这一原则与既判力相关。
国际仲裁与韩国
1958年的《纽约公约》要求170多个缔约国的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仅有有限的例外。美国于1970年加入,韩国于1973年加入。这就是仲裁成为国际合同通常选择的原因:法院判决在国外可能难以执行,而仲裁裁决几乎在任何地方都能执行。
韩国《仲裁法》于1966年首次制定,1999年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全面修订,赋予仲裁裁决与法院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大多数案件由大韩商事仲裁院处理。
| 美国 | 韩国 | |
|---|---|---|
| 主要法律 | 《联邦仲裁法》与州法 | 《仲裁法》 |
| 主要仲裁机构 | AAA、JAMS | 大韩商事仲裁院 |
| 消费者条款 | 一般可执行,包括集体诉讼弃权 | 依《格式条款规制法》审查 |
| 对裁决提出异议 | 3个月内提出撤销动议 | 3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 |
批评与争论
支持者认为仲裁比诉讼更快、更便宜、更私密,并允许当事人选择具有专业知识的裁决者。批评者则认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合同中的强制性条款剥夺了消费者和劳动者上法庭和提起集体诉讼的机会,而且反复参与的企业客户可能占有优势。一些企业则面临相反的问题,即大规模仲裁:数千件个人请求同时提出,公司必须为每一件支付费用。禁止消费者和雇佣合同中争议前仲裁条款的法案已提交国会,但尚未通过。
签字前,在合同中搜索“仲裁”一词。同意仲裁通常意味着放弃陪审团审判和集体诉讼。
- 仲裁有约束力吗?
- 通常有。除非协议规定为无约束力,裁决是终局的,法院只能以欺诈或仲裁员偏袒等狭窄理由将其撤销。
- 仲裁与调解有什么区别?
- 调解员帮助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不能强加协议;仲裁员则对纠纷作出裁决,并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书。
- 我可以拒绝仲裁条款吗?
- 你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有些条款也提供退出期,但一旦同意,法院通常会依据《联邦仲裁法》执行该条款。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Arbitration.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9 U.S. Code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New York Convention. New York Convention
- 중재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