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仇恨言论?
仇恨言论是因种族、宗教、族裔、性别、性取向或残疾等群体特征而攻击、贬低他人或煽动对其敌意的言论。它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这个词涵盖从侮辱性称呼到有组织的歧视号召等各种表达。
在美国,关键在于第一修正案没有仇恨言论例外。冒犯性或充满仇恨的观点受到保护,除非该言论属于煽动、真实威胁或针对特定对象的骚扰等狭窄的不受保护类别。总体框架见第一修正案。
📌 一览
- 含义
- 基于种族或宗教等特征贬低某一群体或煽动敌意的言论
- 美国规则
- 大多受保护;只有属于煽动或真实威胁等狭窄类别时才可惩罚
- 重要判例
- Brandenburg(1969年)、R.A.V.(1992年)、Snyder(2011年)、Matal(2017年)
- 对比
- 德国惩罚煽动仇恨(刑法典第130条)
并非所有冒犯性言论都是仇恨言论。仇恨言论的特点在于,它针对的是人们作为一个群体的身份,而不是他们做了什么。
美国法院如何处理
- Brandenburg v. Ohio(1969年):鼓吹行为,即使是鼓吹暴力,也只有在旨在煽动迫在眉睫的违法行为并且很可能引发此类行为时才能受到惩罚。该案推翻了一名三K党领导人的定罪。
- R.A.V. v. City of St. Paul(1992年):法院推翻了一项禁止燃烧十字架等基于种族、宗教或性别引发愤怒的符号的城市条例,因为它按内容和观点挑出特定言论。
- Snyder v. Phelps(2011年):法院以8比1裁定,在军人葬礼附近就公共关切事项进行的仇恨性示威,不能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
- Matal v. Tam(2017年):法院一致推翻了禁止注册贬损性商标的联邦规定,阿利托大法官写道,政府可以限制表达冒犯性观点的言论这一想法,触及了第一修正案的核心。
| 美国 | 德国 | 韩国 | |
|---|---|---|---|
| 针对群体的仇恨言论 | 一般受保护 | 煽动仇恨构成犯罪 | 无一般性禁止 |
| 侮辱个人 | 一般不构成犯罪 | 侮辱构成犯罪 | 侮辱构成犯罪(刑法第311条) |
| 网络平台 | 平台自行制定规则 | 《网络执行法》(2017年) | 依据《信息通信网法》的删除请求 |
国际法与其他民主国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2款要求各国以法律禁止任何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美国于1992年批准该公约时以第一修正案为由对这一条款作出保留。其背后的平等原则可追溯到《世界人权宣言》。
德国采取相反的做法:其刑法典第130条惩罚煽动仇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执行法》要求大型社交网络处理有关违法内容的投诉。韩国惩罚针对个人的侮辱和诽谤,在某些情况下包括陈述真实事实(见韩国的事实陈述诽谤),但没有禁止针对群体的仇恨言论的一般性法律,2007年首次提出的综合性反歧视法案也未获通过。针对结构性歧视的救济措施见平权行动。
研究仇恨言论规则时,要区分不同的手段。刑事禁止、民事救济、平台规则和反言论的风险截然不同,因此用哪种手段与是否规制同样重要。
想一想。用法律禁止仇恨言论可以保护少数群体,但也让国家获得了决定什么是仇恨的权力。应由谁、以什么方式确定这一标准,才能防止滥用?
- 仇恨言论在美国违法吗?
- 一般不违法。除非属于煽动迫在眉睫的违法行为、真实威胁或其他狭窄的不受保护类别,否则受到保护。
- 仇恨犯罪可以加重处罚吗?
- 可以。由于法律针对的是行为,法院允许对因受保护特征而选择受害者的犯罪加重量刑。
- 欧洲国家为什么禁止仇恨言论?
- 受纳粹历史的影响,许多国家将煽动仇恨视为对人的尊严和民主的威胁,国际法也要求各国禁止煽动。
参考文献
- Brandenburg v. Ohio, 395 U.S. 444 (1969). Cornell LII
- R.A.V. v. City of St. Paul, 505 U.S. 377 (1992). Cornell LII
- Matal v. Tam, 582 U.S. 218 (2017).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