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
韩国《宪法》第21条保障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禁止许可制和审查,但第4款禁止损害他人名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允许为尊重他人名誉而由法律规定限制;第20条禁止战争宣传和煽动。
韩国的刑事诽谤
- 《刑法》第307条第1款:公然指摘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 第307条第2款:指摘虚假事实,处罚更重
- 《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加重处罚网络诽谤
- 第310条:完全出于公共利益的真实陈述不予处罚;法院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情形也予以免责。
比较法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中,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公职人员证明实际恶意。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敦促各国考虑将诽谤去罪化。
韩国的争论
在2010年的密涅瓦案中,宪法法院以含义模糊为由宣告禁止“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虚假通信条款违宪,但2021年又维持了真实事实诽谤的刑事责任,因此去罪化之争仍在继续。
参考文献
- 「대한민국헌법」 제21조.
- 「형법」 제307조, 제310조.
-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2011). General Comment No. 34: Article 19. CCPR/C/GC/34.
- 헌법재판소 2010. 12. 28. 2008헌바157 결정; 헌법재판소 2021. 2. 25. 2017헌마1113 결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