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第2款
“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仅在为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公共福利所必需时,可以法律加以限制;即使加以限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这是一般性限制条款。
形式:以法律为之
只有国会通过的法律才能限制权利。委任命令需要具体授权,限制性法律必须足够明确,使人们能够知道何者被禁止,对刑法和表达限制的明确性要求更为严格。
正当目的
限制必须服务于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公共福利,而不是私人或派系利益。
比例原则
- 目的正当性
- 适当性:手段确实能促进目的
- 最小侵害:不存在侵害更小的替代手段
- 均衡性:公共利益大于私人负担
宪法法院自1990年代初起采用这一四步审查,对平等权主张则另行适用恣意审查或比例审查。
本质内容
限制不得掏空权利的核心。学界对该核心存在绝对说与相对说之争,在生命权等限制即意味着剥夺的权利上,这一问题尤为尖锐。
参考文献
- 대한민국헌법 제37조 제2항.
- 헌법재판소 1990. 9. 3. 89헌가95 결정(국세기본법 제35조 제1항 제3호 위헌심판).
- 허영. (2023). 『한국헌법론』(전정19판). 박영사.
- 성낙인. (2024). 『헌법학』(제24판). 법문사.
- Alexy, R. (2002).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J. Rivers, Tra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