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pusDownWiki CampusDown(韩语)↗
简体中文

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要点:韩国宪法只允许以法律限制权利,且仅限于为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公共福利所必需的情形;任何限制都必须合乎比例,并且绝不能侵犯权利的本质内容。
目录
  1. 1. 第37条第2款
  2. 2. 形式:以法律为之
  3. 3. 正当目的
  4. 4. 比例原则
  5. 5. 本质内容
  6. 6. 参考文献

第37条第2款

“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仅在为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公共福利所必需时,可以法律加以限制;即使加以限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这是一般性限制条款。

形式:以法律为之

只有国会通过的法律才能限制权利。委任命令需要具体授权,限制性法律必须足够明确,使人们能够知道何者被禁止,对刑法和表达限制的明确性要求更为严格。

正当目的

限制必须服务于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公共福利,而不是私人或派系利益。

比例原则

  • 目的正当性
  • 适当性:手段确实能促进目的
  • 最小侵害:不存在侵害更小的替代手段
  • 均衡性:公共利益大于私人负担

宪法法院自1990年代初起采用这一四步审查,对平等权主张则另行适用恣意审查或比例审查。

本质内容

限制不得掏空权利的核心。学界对该核心存在绝对说与相对说之争,在生命权等限制即意味着剥夺的权利上,这一问题尤为尖锐。

参考文献

  1. 대한민국헌법 제37조 제2항.
  2. 헌법재판소 1990. 9. 3. 89헌가95 결정(국세기본법 제35조 제1항 제3호 위헌심판).
  3. 허영. (2023). 『한국헌법론』(전정19판). 박영사.
  4. 성낙인. (2024). 『헌법학』(제24판). 법문사.
  5. Alexy, R. (2002).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J. Rivers, Tra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运用该理论的报告与资料(韩语)

目前还没有专门讨论该理论的资料,但你可以在 CampusDown 资料库(韩语)中搜索相关报告。

查找更多报告 · 查看“기본권 제한의 한계”搜索结果 →

推荐阅读的理论

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