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条规定的程序(韩国)
- 国会通过的法案送交政府,总统在15天内公布(第1款)。
- 如有异议,总统可在该期限内附书面异议将法案退回国会并要求复议,闭会期间亦同(第2款)。
- 不得就法案的一部分或附带修改要求复议(第3款)。
- 如果国会在过半数议员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的情况下以相同形式再次通过,法案即成为法律(第4款)。
- 如果总统在15天内既不公布也不要求复议,法案即成为法律(第5款)。
- 如果总统在5天内不公布已确定的法律,则由国会议长公布(第6款)。
是否允许搁置否决?
由于第2款要求即使在闭会期间也要退回,而第5款规定期限届满法案即成为法律,通说认为,通过不作为使法案作废的美式搁置否决在韩国原则上不适用。国会任期届满、无法接收退回法案的情形,有时被作为例外讨论。
美国总统否决权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总统签署法案,或在10天内(星期日除外)附异议退回。国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票数可推翻否决。如果国会休会致使无法退回,未签署的法案即告失效(搁置否决)。允许否决法案部分内容的1996年《单项否决权法》在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1998年)案中被判违宪。
意义
否决权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核心机制。在分立政府下它经常被使用,即使不实际否决,否决威胁也能通过谈判改变法案内容(Cameron, 2000)。制度比较请参见总统制与议会制。
参考文献
- 대한민국헌법 제53조.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https://www.law.go.kr/
-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rticle I, Section 7.
- 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 524 U.S. 417 (1998).
- Cameron, C. M. (2000). Veto Bargaining: Presidents and the Politics of Negative Pow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