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遵循先例原则?定义与两个方向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来自拉丁语 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大意是"遵循已决之事,不扰已定之局"。在实践中,它意味着法院在裁决一个法律问题时,首先要看这个问题以前是如何回答的,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否则就遵循那个答案。
- 纵向
- 下级法院必须遵循本系统内上级法院的判决
- 横向
- 法院一般遵循自己过去的判决
- 有约束力的部分
- 判决要旨(得出结论所必需的推理),而不是附带评论
- 可以改变吗?
- 可以,最高一级法院可以推翻自己的先例
纵向的遵循先例近乎绝对: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不能因为认为最高法院的裁决是错的就无视它。横向的遵循先例则较为宽松。最高法院多次表示,遵循先例"并非不可违背的命令"(佩恩诉田纳西州案,501 U.S. 808,1991)。
下面看看纵向链条在联邦系统中如何运作。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约束其巡回区内的地区法院,但不约束其他巡回区的法院。当两个巡回区对同一联邦问题给出不同答案时,律师称之为巡回区分歧,而分歧正是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州法院在州法问题上遵循本州最高法院,在联邦法问题上遵循美国最高法院。由于最高法院还通过司法审查拥有最终决定权,它的先例处于整个结构的顶端。
为什么要遵循先例?
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在1932年这样表述了经典论点:"在大多数事情上,适用的法律规则得以确定,比它被正确地确定更为重要"(伯内特诉科罗纳多石油天然气公司案,285 U.S. 393,反对意见)。人们围绕法律来规划自己的生活、合同和生意。如果每次法官更替规则就翻转,就没有人能依赖它们。
- 可预测性:律师可以告诉客户法律大概是什么。
- 平等: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对待。
- 效率:法院不必把每个问题都从头再诉一遍。
- 正当性:它表明裁决建立在法律之上,而不是取决于谁坐在法官席上。这把遵循先例与法治联系在一起。
先例是一种奇特的承诺。素未谋面的法官们同意受相隔数十年作出的判决约束。这条承诺之链,正是让法院看起来像法院而不是立法机关的重要原因。
最高法院何时推翻先例?
最高法院发展出了一些因素,用来决定是否应废弃过去的判决。在计划生育联合会诉凯西案(1992)中,相对多数意见考察了可操作性、信赖、法理变化和事实变化。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597 U.S. 215,2022)中,多数意见列出了五个因素:错误的性质、推理的质量、可操作性、对其他法律领域的影响以及信赖利益。
关于制定法解释的先例受到额外保护。在金布尔诉漫威娱乐公司案(576 U.S. 446,2015)中,卡根大法官解释说,当法院解释一部制定法时,国会随时可以修正它,所以法院更应谨慎改变方向。她以蜘蛛侠的一句台词作结:"能力越大,责任也必须越大。"
著名的推翻先例:从普莱西到雪佛龙
-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
- 在公共教育领域否定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1896)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 西海岸酒店诉帕里什案(1937)
- 推翻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1923),支持最低工资法
-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 在获得指定律师的权利问题上推翻贝茨诉布雷迪案(1942)
- 2003年: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推翻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1986)。
- 2018年:贾纳斯诉AFSCME案在公共部门工会费用问题上推翻阿布德案(1977)。
- 2022年:多布斯案推翻罗诉韦德案(1973)和凯西案(1992)。
- 2024年:洛珀·布莱特公司诉雷蒙多案在对行政机关的尊重问题上推翻雪佛龙案(1984)。
有些推翻如今备受赞誉,比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另一些仍然争议激烈,比如多布斯案。这正是人们争论遵循先例应该有多强的原因:本会保住普莱西案的同一原则,也曾保护了罗案。
批评:太僵硬还是太软弱?
一种批评认为,遵循先例会把错误固定下来。如果一项判决误读了宪法,遵循它就意味着法院一直在适用宪法以外的东西。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主张,法院不应遵循"明显错误"的先例(甘布尔诉美国案,2019,协同意见)。
相反的批评认为,遵循先例已经变得太弱。如果新的多数可以推翻任何它不喜欢的东西,先例就无法提供任何稳定性,法院看起来也会显得政治化。多布斯案的反对意见正是这样直接论证的。
中间观点把先例当作一种强有力的推定,只有在存在严重错误且信赖成本较低时才能被推翻。大多数法官都声称持有某种版本的这一观点;争论在于如何适用。
每一次推翻先例,都是法院在小小地承认自己曾经错了。一个法院多么愿意作出这种承认,很能说明它如何看待自身的权威。
美国与韩国:大陆法体系中的判例
韩国遵循大陆法传统,法典和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没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判例对后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法院组织法》(법원조직법)第8条规定,上级法院的裁判仅在同一案件中约束下级法院。尽管如此,下级法院在实践中遵循大法院的判例,而根据第7条,变更大法院判例需要全员合议庭(전원합의체)。宪法法院宣告法律违宪的决定约束法院和国家机关(《宪法法院法》第47条)。
| 美国 | 韩国 | |
|---|---|---|
| 法律传统 | 普通法 | 大陆法 |
| 判例的约束力 | 形式上具有约束力(纵向) | 无一般约束力;事实上影响力很强 |
| 变更判例 | 最高法院多数 |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전원합의체) |
- 简单来说遵循先例是什么意思?
- 指法院在同一法律问题上遵循此前的判决,使类似案件得到类似的答案。
- 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自己的先例吗?
- 可以。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到多布斯案和洛珀·布莱特案,它已经这样做过很多次,但它表示需要特别的正当理由。
- 遵循先例和既判力(res judicata)是一回事吗?
- 不是。既判力约束已判决案件的当事人;遵循先例则是在未来案件中遵循判例。
- 韩国法院遵循判例吗?
- 实践中是的,但没有一般性的法律约束力,大法院可以通过全员合议庭变更判例。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Stare decisis, Wex. Cornell LII
-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597 U.S. 215 (2022). Supreme Court
- Kimble v. Marvel Entertainment, LLC, 576 U.S. 446 (2015). Justia
- Payne v. Tennessee, 501 U.S. 808 (1991). Justia
- 법원조직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Burnet v. Coronado Oil & Gas Co., 285 U.S. 393 (1932) (Brandeis, J., dissenting);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603 U.S. 36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