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解释?
立法机关用概括性的文字制定法律,法院则必须把它们适用于无人预见的具体情形。法律解释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这些文字含义的一整套方法。自行车算“车辆”吗?就业歧视法中的“性别”是否涵盖性取向?鱼是“有形物”吗?这些问题都曾打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所选择的方法往往决定了答案。
- 文本主义
- 所颁布文字的通常含义
- 目的主义
- 法律意在解决的问题
- 意图主义
- 立法者实际的意图
- 解释准则
- 阅读法律文本的经验法则
解释既是含义问题,也是权力问题。如果法官为了得到自己偏好的结果而扩张文字,就是在像立法者一样行事,这会冲击三权分立。如果他们死板地解读文字,又可能挫败显而易见的立法目标。每一种方法都是在裁判案件的同时努力忠于立法机关的尝试。
韩国与大陆法系的经典方法
韩国法学教育沿袭德国传统,主要讲授四种方法:
- 文理解释(문리해석):从文字和语法的通常含义出发。
- 体系解释(체계적 해석):结合相关条款和整部法律来解读该条文。
- 历史解释(역사적 해석):考虑立法史以及起草者的意图。
- 目的解释(목적론적 해석):选择最能实现条文目的的含义。
韩国大法院曾指出,解释应从文本的通常含义出发,并在不偏离该含义的限度内,考虑法律的目的、沿革和体系,以求得合理的含义。更进一步的方法包括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以及类推,即把某一规则适用于其未涵盖的类似情形。民法中允许以类推填补漏洞,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禁止作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每一种解释方法都从文字开始。真正的争论在于,法官何时可以离开文字,甚至是否可以离开。
美国的文本主义与目的主义
由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倡导的文本主义认为,法律就是所颁布文本的内容,应按法律通过时一个理性人的理解来解读。文本主义者不信任立法史,因为只有文本经过了两院和总统。目的主义与亨利·哈特和阿尔伯特·萨克斯的法律过程学派以及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相关,它追问国会试图解决什么问题,并借助委员会报告等历史材料,按照实现该目标的方式解读文字。
著名的早期案例是圣三一教堂诉美国案(1892年)。最高法院认定,一部禁止签订引进外国“任何种类劳动或服务”合同的法律,并不适用于教堂聘请一位英国牧师,因为那并非该法律的精神。文本主义者批评这一判决是法官推翻了明白的文字。现代文本主义已大获进展:如今几乎每份意见书都从文本出发,分歧主要在于文本不明确时应给予目的和历史多大的分量。
现代标志性判例
博斯托克诉克莱顿县案(2020年)表明,文本主义并不能与政治立场简单对应。戈萨奇大法官代表6比3的多数意见,运用文本主义推理认定,因某人是同性恋或跨性别者而解雇,属于《民权法》第七章所称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反对意见同样援引文本,主张这些文字在1964年的公共含义并未延伸到如此程度。
在耶茨诉美国案(2015年)中,一名渔民为逃避检查把尺寸不足的石斑鱼扔回海里,被依《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禁止销毁“任何记录、文件或有形物”的条款起诉。相对多数意见认为,结合上下文,“有形物”是指用于记录信息的物品,而不包括鱼;反对意见则认为鱼显然是有形物。金诉伯韦尔案(2015年)依据法律的结构和目的,把《平价医疗法案》中的“由州设立的交易所”解读为包括联邦运营的交易所。
- 博斯托克诉克莱顿县案(2020年)
- 第七章的“基于性别”涵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 耶茨诉美国案(2015年)
- 在销毁文件罪条款中,鱼不属于“有形物”
- 金诉伯韦尔案(2015年)
- 结合结构与目的解读《平价医疗法案》的交易所条款
解释准则
解释准则是法院解读制定法时使用的经验法则。有些是语言性的,有些则反映政策选择。
- 同伴解释规则(noscitur a sociis):一个词的含义由其相邻的词决定(耶茨案中使用)。
- 同类解释规则(ejusdem generis):列举之后的概括性用语只涵盖同类事物。
-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列举某些事项意味着排除其他事项。
- 反冗余规则:不得以使其他文字失去作用的方式解读条文。
- 从宽解释规则(rule of lenity):含义模糊的刑事法规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 避免违宪原则:优先采用能避免严重违宪疑问的解释。
卡尔·卢埃林在1950年提出了一个著名观点:几乎每一条准则都有一条相反的准则,因此准则几乎可以为任何结果提供正当性。支持者回应说,准则仍然约束推理,并使结果更可预测,尤其是在一致适用时。法院还会依据遵循先例原则重视自己过去的解释;由于国会可以修改法律,这一原则对制定法解释先例尤为有力。
实践中的解释:韩国
韩国法院以大陆法系的术语使用同样的工具。在刑法中,允许的解释与禁止的类推之间的界限是最常被检验的问题:法院可以考虑目的,但不得超出文字可能的含义而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在行政法和税法中,法院常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强调对课税条款作严格的文理解释。探讨习惯法、溯及既往与类推的课程论文有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in Korean Criminal Law: Ban on Customary Criminal Law, Non-Retroactivity, Ban on Analogy and Their Problems;关于委任立法以及法律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把细节交由命令规定的研究有 Overseas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ing and the Limits of Delegated Legislation: A Case Note on Korean Supreme Court 2019Do11381。
| 韩国(大陆法系) | 美国 | |
|---|---|---|
| 出发点 | 文本的文理含义 | 文本(文本主义占主导) |
| 目的 | 在文本限度内的目的解释 | 目的主义;分量有争议 |
| 立法史 | 历史解释,作为辅助 | 有争议;文本主义者持怀疑态度 |
| 刑法 |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 从宽解释规则 |
解释是法律不再只是一串规则、而成为一场论辩的地方。学习这些方法,就是学习律师如何围绕文字展开论辩,而不假装文字能决定一切。
- 简单来说,什么是法律解释?
- 就是法院在把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判断法律文字含义的过程。
- 文本主义与目的主义有什么区别?
- 文本主义关注所颁布文本的通常含义;目的主义还会考虑法律的目标和立法史。
- 什么是解释准则?
- 阅读法律文本的经验法则,例如结合相邻文字理解某个词,或对含义模糊的刑事法律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 韩国法院使用哪些方法?
- 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从文本出发并保持在其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Statutory construction, Wex. Cornell LII
- Bostock v. Clayton County, 590 U.S. 644 (2020). Justia
- Yates v. United States, 574 U.S. 528 (2015). Justia
-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v. United States, 143 U.S. 457 (1892). Justia
- 형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