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检察官可在考虑刑法第51条事项(年龄、品行、环境、与被害人关系、动机、手段、结果及犯罪后情况)后不提起公诉,即起诉便宜主义。由于没有审判和刑罚宣告,它作为侦查记录而非犯罪记录保存,不同于由法院决定的宣告犹豫与缓刑。
本文是基于韩国法律与判例的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
- 会留下前科吗?
- 没有刑罚宣告,不构成前科。
参考文献
- 「형사소송법」 제246조(국가소추주의), 제247조(기소편의주의), 제260조(재정신청).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형법」 제51조(양형의 조건).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헌법재판소법」 제68조 제1항.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이재상·조균석·이창온. 『형사소송법』. 박영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