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大陆法:基本区别
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法系是普通法和大陆法。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区别始于一个简单的问题:要找到法律,首先该看哪里?普通法律师看以前的法院判决,大陆法律师则翻开法典。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只是适用规则;他们说明理由的判决会通过遵循先例原则成为后来案件的规则。在大陆法体系中,立法机关制定全面的法典,法官把法典适用于事实。法院判决也很重要,但原则上是解释法典,而不是取代法典。
- 普通法
- 英格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
- 大陆法
- 法国、德国、西班牙、日本、韩国、拉丁美洲大部分地区
- 主要法源
- 判例还是法典
- 趋势
- 如今两者都兼用成文法和判例法
两个法系都可以追溯到同一个问题:谁应该代表法律发言?英格兰的回答是“法官”,欧洲大陆的回答是“法典”。
它们从何而来
普通法是在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在英格兰发展起来的。王室法官在全国巡回,经过几个世纪,把零散的地方习惯转变为整个王国“共通”的法律。由于普通法可能较为僵化,大法官法院发展出了一套被称为衡平法的独立规则。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组织法》合并了法院,但禁令等衡平法救济至今仍然存在。
大陆法源自罗马法,尤其是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时期编纂、后被中世纪大学重新发现的《国法大全》。它的现代形态随着伟大的法典而出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常被称为《拿破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BGB)。日本在19世纪90年代采用了德国和法国的模式,韩国1958年的《民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传统。
- 1066年 诺曼征服;王室法院开始构建普通法
- 1804年 《法国民法典》
- 1900年 《德国民法典》生效
- 1958年 韩国《民法》颁布(1960年施行)
判例、法典与法官的推理方式
判例是最鲜明的对比。根据遵循先例原则,下级法院在同一问题上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要旨。法官仍可以在事实存在重要差异时区别先例,最高法院也可以推翻自己的先例,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347 U.S. 483(1954年)中否定普莱西诉弗格森案那样。
在大陆法国家,判决在形式上只约束所判决的案件。韩国《法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上级法院的判断仅在该案件中约束下级法院。即便如此,大法院的判决在实务中分量很重,变更判例需要全员合议庭。结果,其实际情况比理论所显示的更接近普通法。
推理风格也不同。普通法的判决书篇幅长,通常署名,并包含后人会引用的反对意见。经典的法国判决简短而不带个人色彩。德国和韩国的判决介于两者之间:围绕法典条文的要件展开,并仔细讨论学说观点。法律解释方法在两种体系中都很重要,但在大陆法中承担着更大的分量。
审判、法官与律师
普通法的审判是对抗式的。双方律师收集证据、传唤证人并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则充当裁判。美国宪法保障刑事案件(第六修正案)和许多民事案件(第七修正案)中的陪审团审判,陪审团的作用促成了诸如传闻规则之类的详细证据规则。
大陆法的程序赋予法官更积极的角色,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调查事实。大多数案件由职业法官裁决。韩国于2008年引入了公民参与审判,但韩国刑事审判中陪审员作出的是不约束法官的建议性裁决。
职业道路也不同。普通法的法官通常从经验丰富的律师中任命。大陆法的法官传统上在年轻时通过考试和培训进入职业法官体系。韩国正在走向法律职业一元化,要求任命前具备法律实务经验,并于2009年开设了美式法学院。
| 普通法 | 大陆法 | |
|---|---|---|
| 主要法源 | 判例,加上成文法 | 法典和成文法 |
| 判例 | 具有约束力(遵循先例) | 形式上只约束本案 |
| 审判方式 | 对抗式,陪审团常见 | 法官主导,职业法官 |
| 法官 | 从资深律师中任命 | 职业法官体系 |
批评与趋同
普通法的批评者说,当法律分散在成千上万份判决中时,普通人很难了解法律,而且法官创制的规则可能在没有民主讨论的情况下发生改变。大陆法的批评者则回应说,法典会老化,被迫紧扣条文的法官可能得出不公正的结果,而且法典无法预见每一项新技术。
实际上,两大法系已经趋同。美国如今拥有庞大的成文法典,从税法典到《统一商法典》,行政机关也发布有约束力的规则。大陆法国家依靠最高法院的判例法来填补空白,其中许多国家设立了可以宣布法律违宪的宪法法院,这一理念根植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实践。欧盟每天都在融合这两种传统。
韩国是这种融合的一个好例子。它的私法属于大陆法传统,而宪法审查、法学院和公民陪审团则借鉴了美国模式。
在学习和作业中运用这一主题
写比较论文时,可以做一张五列的表:起源、法源、判例的地位、审判方式和法官。然后在每一列加一个具体例子,例如推翻先例可举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韩国的法源顺序可举《民法》第1条。最后说明你自己的国家处于什么位置以及原因。
- 普通法和大陆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 普通法把以前的法院判决视为具有约束力的法源,而大陆法以成文法典为起点,把判决视为法典的适用。
- 韩国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
- 主要是大陆法,拥有以法典为基础的《民法》,但也加入了宪法审查、法学院和建议性公民陪审团等美式特征。
- 美国有法典吗?
- 有。联邦和州的成文法非常多,但法院通过判例来解释它们,因此判例法仍处于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Common law, Wex. Cornell LII
- Civil law, Wex. Cornell LII
-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 (1954). Justia
- 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 (1896). Justia
- 법원조직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