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素说
德国法学家格奥尔格·耶利内克在《一般国家学》(1900)中以领土、人民和国家权力来定义国家。韩国宪法同样在第1至第3条中规定了主权、国民和领土。
各要素
- 领土:陆地、领海(最多12海里)和领空。
- 人民:拥有国籍的人,国籍依血统或出生地取得。
- 主权:对内为最高权力,对外为独立,通过三权分立行使。
国际法上的国家地位
1933年《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列出了常住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以及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承认是创造国家(构成说)还是仅仅确认国家(宣告说),至今仍有争论。
参考文献
- Jellinek, G. (1900). Allgemeine Staatslehre. O. Häring.
-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1933), 165 L.N.T.S. 19.
- Crawford, J. (2006).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