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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四项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 社会工作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要点:《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权利通常分为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并依据四项一般原则加以解释:不歧视、最大利益、生命与发展、尊重儿童意见。
目录
  1. 1. 公约
  2. 2. 四类权利
  3. 3. 一般原则
  4. 4. 监督
  5. 5. 参考文献

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将18岁以下的任何人定义为儿童,并把儿童视为权利主体而非保护对象。它是批准国家最多的人权条约,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韩国于1991年批准。

四类权利

  • 生存:生命、适当生活水准、医疗保健、营养、住房(第6、24、27条)。
  • 保护:免受虐待、忽视、剥削、歧视、危险劳动和武装冲突(第19、32、34条)。
  • 发展:教育、游戏、休闲和文化(第28、29、31条)。
  • 参与: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及表达、思想和结社自由(第12–15条)。

这种四分法是教学上的惯例,并非公约本身的措辞。

一般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将第2条(不歧视)、第3条(最大利益)、第6条(生命、生存与发展)和第12条(尊重儿童意见)视为指导所有其他权利的原则。

监督

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并收到结论性意见。对韩国的建议包括禁止体罚、普遍出生登记和减轻学业压力;韩国于2021年删除了惩戒权条款,并于2024年引入医疗机构出生通报制度。

参考文献

  1.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1989).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Resolution 44/25).
  2.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03). General Comment No. 5: General measure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CRC/GC/2003/5).
  3.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13). General Comment No. 14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have his or her best interests taken as a primary consideration (CRC/C/GC/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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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