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自治与居民自治
- 团体自治(大陆型):德国和法国的传统,强调一个独立于国家、具有自身法人资格的地方团体处理自己的事务,是法律意义上的自治。
- 居民自治(英美型):英国的传统,强调由居民自己决定并参与地方事务。托克维尔称赞新英格兰的乡镇是自由的学校。
如今大多数国家兼有这两种要素。
地方自治权的性质
- 固有权说:自治权是早于国家而存在的居民固有权利。
- 传来说:自治权是国家授予的权力。
- 制度性保障说:宪法把地方自治作为一项制度加以保障,因此法律不能废除其核心;这是韩国的通说。
分权的经济理论
蒂伯特模型(1956)认为,如果居民迁往提供自己偏好的税收与服务组合的社区("用脚投票"),地方公共物品就能有效供给。奥茨的分权定理(1972)指出,当各地偏好不同且不存在外溢效应时,由地方提供比由中央统一提供更有效率。
韩国的地方自治
宪法第117条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处理有关居民福利的事务,并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自治规定;第118条规定设立地方议会。1961年中断的地方自治随着1991年的议会选举而恢复,1995年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首次与议会同时选举产生。
参考文献
- Tiebout, C. M. (1956).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64(5), 416–424.
- Oates, W. E. (1972). Fiscal Federalism.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 Tocqueville, A. de (1835/2000). Democracy in America (H. C. Mansfield & D. Winthrop, Tra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 대한민국헌법 제117조·제118조; 지방자치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law.go.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