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与价值
民主(democracy)源自希腊语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意为“人民的统治”。它始于古代雅典公民在公民大会上直接决策,经由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发展为以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现代宪政民主。
基本原则
- 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人民,统治者依人民的授权行使权力。
- 政治平等:每位公民拥有平等的一票和参与机会(一人一票)。
- 多数决与少数权利:意见分歧时由多数决定,但多数不得侵犯少数的基本权利,并且少数必须有机会成为多数。
- 法治:统治者同样受法律约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度内行使权力。
- 权力分立与制衡:划分立法、行政、司法权以防止权力集中和滥用;具体形式因总统制与议会制而异。
- 基本权利保障: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使公民能够获取信息并组织替代方案。
民主的定义:程序与标准
熊彼特(1942)将民主定义为领导者通过争取人民选票的竞争性斗争获得决策权的制度安排,强调选举程序。达尔(1971)把接近民主理想的现实政体称为“多头政体”(polyarchy),并从公开竞争(自由化)和参与(包容性)两个维度比较政体。他在《论民主》(1998)中列出大规模民主所需的制度:选举产生的官员、自由公正且定期的选举、言论自由、多元的信息来源、结社自治和包容性的公民身份。
民主的形式
- 直接民主:公民亲自决策(全民公投、公民创制、罢免)。
- 代议民主:由选出的代表决策;选举制度也会塑造政党体系(迪韦尔热定律)。
- 参与式民主:扩大公民在地方和日常生活中的参与(地方自治)。
- 协商民主:重视投票前通过信息和讨论达成的共识(协商式民意调查)。
参考文献
- Dahl, R. A. (1971).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 Dahl, R. A. (1998). On Democrac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 Schumpeter, J. A. (1942).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