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发明
韩国《专利法》第2条将发明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高度创作。自然规律本身、永动机、单纯的信息展示和纯粹的商业方法不属于发明。
积极要件(第29条)
- 工业实用性:法院将对人体进行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视为不具有工业实用性。
- 新颖性:申请前已公知、公用,或已通过出版物或电信线路公开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自身的公开适用12个月宽限期(第30条)。
- 创造性: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从现有技术容易地作出该发明,则予以驳回;判断时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区别,并避免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
先申请制与扩大的先申请
对于同一发明,只有最先申请人能获得专利(第36条);与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中记载的发明相同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第29条第3款)。
排除与国际背景
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公共卫生的发明被排除(第32条)。TRIPS第27条同样要求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授予专利。
参考文献
- 특허법 [법률], 제2조·제29조·제30조·제32조·제36조.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특허청 (2023). 특허·실용신안 심사기준. 특허청.
- 정상조·박성수 공편 (2010). 특허법 주해 I. 박영사.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1994).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