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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要件(新颖性与创造性)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要点:可获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创作,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是最先提出申请的。
目录
  1. 1. 法定发明
  2. 2. 积极要件(第29条)
  3. 3. 先申请制与扩大的先申请
  4. 4. 排除与国际背景
  5. 5. 参考文献

法定发明

韩国《专利法》第2条将发明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高度创作。自然规律本身、永动机、单纯的信息展示和纯粹的商业方法不属于发明。

积极要件(第29条)

  • 工业实用性:法院将对人体进行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视为不具有工业实用性。
  • 新颖性:申请前已公知、公用,或已通过出版物或电信线路公开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自身的公开适用12个月宽限期(第30条)。
  • 创造性: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从现有技术容易地作出该发明,则予以驳回;判断时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区别,并避免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

先申请制与扩大的先申请

对于同一发明,只有最先申请人能获得专利(第36条);与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中记载的发明相同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第29条第3款)。

排除与国际背景

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公共卫生的发明被排除(第32条)。TRIPS第27条同样要求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授予专利。

参考文献

  1. 특허법 [법률], 제2조·제29조·제30조·제32조·제36조.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2. 특허청 (2023). 특허·실용신안 심사기준. 특허청.
  3. 정상조·박성수 공편 (2010). 특허법 주해 I. 박영사.
  4.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1994).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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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