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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安乐死与堕胎

🤔 哲学与伦理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简答:安乐死与堕胎是生命价值与个人自主相冲突的经典生命伦理争议,各个社会在两者之间作出的法律权衡各不相同。
目录
  1. 1. 四原则
  2. 2. 安乐死的类型
  3. 3. 关于安乐死的论证
  4. 4. 堕胎之争
  5. 5. 韩国法律
  6. 6. 参考文献

四原则

汤姆·比彻姆和詹姆斯·丘卓斯在《生命医学伦理原则》中提出了尊重自主、不伤害、行善和公正四项原则。安乐死和堕胎的争论正是在这些原则相互冲突之处产生的。

安乐死的类型

  • 主动安乐死:直接导致死亡,例如注射致死药物
  • 被动安乐死:不予或撤除维持生命的治疗
  • 自愿、非自愿、违反意愿:应患者请求、患者无法表达意愿时,或违背患者意愿
  • 医生协助死亡:患者自行服用医生开具的药物

关于安乐死的论证

支持者强调自我决定和从难以忍受的痛苦中解脱。反对者则援引生命神圣、对弱势群体的滑坡式压力,以及作为替代方案的姑息治疗。韩国依据2016年的法律,仅允许对临终患者撤除维持生命治疗,不允许主动安乐死。

堕胎之争

核心问题是胎儿的道德地位和身体自主。朱迪斯·贾维斯·汤姆森(1971)借小提琴家思想实验论证,即使胎儿是人,女性也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身体维持其生命。唐·马奎斯(1989)则认为,堕胎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剥夺了胎儿像我们一样的未来。

韩国法律

2019年4月,宪法法院裁定刑法中的堕胎罪条款不符合宪法。国会未能在2020年底的期限前修法,这些条款于2021年失效,形成了立法空白。

参考文献

  1. Beauchamp, T. L., & Childress, J. F. (2019).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8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Thomson, J. J. (1971). A defense of abortio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1), 47-66.
  3. Marquis, D. (1989). Why abortion is immoral.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86(4), 183-202.
  4. Rachels, J. (1975).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292(2), 78-80.
  5. 헌법재판소 2019. 4. 11. 2017헌바127 결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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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