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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民权法案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1964年民权法案禁止在公共场所、联邦资助项目和就业中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国籍的歧视。 约翰逊总统于1964年7月2日签署。
目录
  1. 1. 概述
  2. 2. 主要内容
  3. 3. 重要判例
  4. 4. 比较
  5. 5. 常见问题
  6. 6. 参考文献

概述

在民权运动推动下由肯尼迪提出,约翰逊总统于1964年7月2日签署。

📌 一览
核心
第二、六、七编
就业执法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

主要内容

编内容
第二编公共场所禁止歧视
第六编联邦资助项目禁止歧视
第七编雇员15人以上雇主禁止就业歧视

重要判例

1971年Griggs案确立差别影响原则;2020年Bostock案认定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的解雇属于性别歧视。

“性别”一词是在众议院辩论后期才加入的。这个词后来成为美国职场性别歧视诉讼的基础。

比较

中国《就业促进法》(2008)禁止就业歧视;日本、韩国以单行法分别规范,尚无综合性反歧视法。

常见问题

投票权问题也一并解决了吗?
没有,1965年另行制定了《投票权法》。
第七编适用于谁?
雇员15人以上的雇主、工会和职业介绍机构等。

参考文献

  1.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Pub. L. 88-352, 78 Stat. 241 (U.S. EEOC, eeoc.gov).
  2. 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 379 U.S. 241 (1964).
  3. Griggs v. Duke Power Co., 401 U.S. 424 (1971).
  4. Bostock v. Clayton County, 590 U.S. 644 (2020).
  5. 日本「雇用の分野における男女の均等な機会及び待遇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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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23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