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依1987年宪法设立,于1988年开院,由总统任命的9名法官组成,其中3名由国会选出,3名由大法院院长提名。宣告法律违宪、弹劾、解散政党、认可宪法诉愿或变更先例均需6票(第113条)。
五项管辖(第111条)
- 经普通法院提请的法律违宪审查;被宣告违宪的法律向将来失效(刑罚条款溯及失效)。
- 对国会弹劾追诉的公职人员进行弹劾审判,例如2017年罢免总统。
- 经政府请求的政党解散审判,例如2014年的统合进步党。
- 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争议审判。
- 个人因公权力侵害其权利而提起的宪法诉愿(第68条第1款),或违宪提请申请被驳回后提起的诉愿(第68条第2款);法院裁判原则上被排除,且须先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变形决定
除单纯违宪外,宪法法院还作出宪法不合致、限定违宪和限定合宪的决定,并常适用比例原则审查。
参考文献
- 「대한민국헌법」 제111조~제113조.
- 「헌법재판소법」.
- 헌법재판소 2017. 3. 10. 2016헌나1 결정.
- 헌법재판소 2014. 12. 19. 2013헌다1 결정.
- 성낙인. (2024). 『헌법학』(제24판). 법문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