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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法中的表见代理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要点:在表见代理中,若本人参与造成了代理权外观,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予以信赖,本人即受无权代理人行为的约束。
目录
  1. 1. 宗旨
  2. 2. 三种类型
  3. 3. 正当理由
  4. 4. 效果
  5. 5. 参考文献

宗旨

无代理权之人的代理行为不约束本人(韩国《民法》第130条)。但若本人参与造成了代理权的外观,法律保护合理信赖该外观的第三人。

三种类型

  • 第125条:本人向第三人表示已授予代理权,而实际并未授予。
  • 第126条:具有一定基本代理权的代理人超越其范围,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行为已获授权。这是诉讼最多的类型。
  • 第129条:代理权已消灭,但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正当理由

法院会考虑是否持有印鉴证明或权利证书、交易规模以及能否联系本人等因素,客观判断当时对代理权的信赖是否合理。基本代理权须涉及法律行为;大法院承认夫妻间就日常家事的代理权。

效果

本人如同代理人有权代理一样受到约束;须由第三人主张,且不适用过失相抵。否则,无权代理人依第135条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 「민법」 제125조, 제126조, 제129조, 제130조, 제135조.
  2. 곽윤직, 김재형. (2013). 『민법총칙』(제9판). 박영사.
  3. 송덕수. (2024). 『민법총칙』(제7판). 박영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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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