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无代理权之人的代理行为不约束本人(韩国《民法》第130条)。但若本人参与造成了代理权的外观,法律保护合理信赖该外观的第三人。
三种类型
- 第125条:本人向第三人表示已授予代理权,而实际并未授予。
- 第126条:具有一定基本代理权的代理人超越其范围,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行为已获授权。这是诉讼最多的类型。
- 第129条:代理权已消灭,但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正当理由
法院会考虑是否持有印鉴证明或权利证书、交易规模以及能否联系本人等因素,客观判断当时对代理权的信赖是否合理。基本代理权须涉及法律行为;大法院承认夫妻间就日常家事的代理权。
效果
本人如同代理人有权代理一样受到约束;须由第三人主张,且不适用过失相抵。否则,无权代理人依第135条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 「민법」 제125조, 제126조, 제129조, 제130조, 제135조.
- 곽윤직, 김재형. (2013). 『민법총칙』(제9판). 박영사.
- 송덕수. (2024). 『민법총칙』(제7판). 박영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