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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并购审查是反垄断机构审查合并或收购是否会损害竞争的程序。在美国,克莱顿法第7条禁止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收购,由FTC和司法部执行;超过一定规模的交易须依HSR法进行事前申报。在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据《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法》进行审查。
目录
  1. 1. 什么是并购审查?
  2. 2. HSR申报与等待期
  3. 3. 主管机构如何判断竞争影响
  4. 4. 救济措施与诉讼
  5. 5. 韩国的经营者集中规制与外国交易
  6. 6. 批评与争论
  7. 7.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什么是并购审查?

并购审查是反垄断机构检查合并或收购是否会损害竞争的方式。当两个竞争者合并时,由于顾客失去了一个选择,价格可能上涨、质量可能下降、创新可能放缓。因此,主管机构会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交易,可以阻止交易、要求作出变更(如出售部分业务),或允许交易继续进行。

在美国,核心规则是克莱顿法第7条(15 U.S.C. § 18),它禁止其效果“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或趋于形成垄断”的收购。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反垄断局共同负责执法。韩国的对应法律是《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法》,由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执行。

📌 一览
美国标准
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
申报法律
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1976年)
主管机构
FTC、司法部;在韩国为公平交易委员会
救济
阻止交易或要求剥离资产

大多数并购从未受到挑战。少数受到挑战的交易,往往涉及紧密的竞争对手、高度集中的市场,或大企业收购未来的竞争者。

HSR申报与等待期

1976年的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要求当事人在交割前,将超过每年调整的金额门槛的交易向两家机构报告。随后当事人必须等待,通常为30天,由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如果仍有疑虑,机构可以发出要求提供文件和数据的“第二次要求”,等待期将延长至当事人完成配合为止,可能需要数月。

在等待期结束前交割,或者像已经合并一样进行协调,被称为抢跑(gun-jumping),可能招致民事罚款。FTC在2024年采用了修订后的HSR申报表,要求提供更多关于业务重叠和交易理由的信息。韩国的制度与此类似:大型企业必须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申报,最大规模的交易必须等待审查,期限通常为30天,最多可再延长90天。

主管机构如何判断竞争影响

主管机构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即价格上涨时顾客可以转向的产品和地理范围。然后衡量集中度,通常使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即各市场份额平方之和。根据FTC和司法部发布的2023年《并购指南》,HHI超过1,800的市场属于高度集中市场,使其提高100点以上的交易被推定为可能减少竞争。

集中度只是起点。主管机构还会考察合并双方是否是彼此最接近的竞争对手、新进入是否容易、交易是否消除了一个潜在进入者,以及纵向交易是否会让合并后的企业切断竞争对手获取原材料或客户的渠道。所主张的效率只有在为该交易所特有、且很可能惠及顾客时才会被考虑。

📁 案例档案
Brown Shoe v. United States(1962年)
第7条下市场界定的早期指引
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1963年)
合并后份额高即推定存在损害
2023年《并购指南》
当前FTC和司法部的框架,HHI门槛
韩国 2008두9744(2009年)
维持了一宗外国炭黑交易中的资产剥离命令

救济措施与诉讼

如果主管机构认为交易有害,当事人常常会协商一份同意令,承诺把重叠的工厂、品牌或产品线出售给能够维持竞争的买方。由于行为承诺难以监督,剥离资产这类结构性救济更受青睐。如果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机构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以阻止交易,而当事人往往宁可放弃交易也不愿诉讼。

法院根据关于市场、顾客行为和内部文件的证据来裁决这类案件。主管机构的胜诉记录不一:一些备受瞩目的挑战获得成功,另一些(尤其是纵向交易)则在法庭上败诉。对行政机关决定的司法审查总体情况见司法审查。

韩国的经营者集中规制与外国交易

韩国《公平交易法》禁止实质性限制竞争的企业结合(第9条),并要求对适用的交易进行申报(第11条)。自2004年起,该法也适用于影响韩国市场的境外行为,因此在韩国的销售额超过门槛的外国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可能受到审查。

一个著名案例涉及一家韩国化工企业收购一家拥有韩国子公司的美国炭黑生产商。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该交易会限制韩国橡胶用炭黑市场的竞争,并命令出售生产资产。首尔高等法院和大法院(2008두9744,2009年)驳回了命令为时已晚或过于严厉的主张,维持了该命令。

美国韩国
法律标准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实质性限制竞争
申报HSR,30天等待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申报,30天,最多再延90天
由谁决定机构向法院起诉公平交易委员会下令;法院审查
外国交易与美国有关联即适用对韩国市场有影响即适用

批评与争论

一些批评者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并购执法过于宽松,导致从航空公司、医院到收购年轻竞争对手的科技平台等各行业的集中。另一些人则认为,更严格的规则会抑制有益的交易,由于收购是常见的退出方式,还会阻碍对初创企业的投资,并让主管机构基于推测阻止并购。2023年指南降低集中度门槛,重新引发了这一争论。相关的公司结构问题见揭开公司面纱,竞争政策的消费者层面见消费者保护法基础。

两家公司一旦合并,就很难拆开。这正是并购法要在损害发生之前、而不是之后采取行动的原因。

想一想。即使一家小型初创企业目前几乎没有收入,大型平台是否应被允许收购这家将来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企业?
反垄断中的并购审查是什么?
它是FTC和司法部等机构审查并购,并阻止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的交易或为其附加条件的程序。
什么是HSR申报?
它是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对超过每年调整门槛的交易所要求的事前申报,之后在交割前有一段通常为30天的等待期。
如果监管机构反对并购会怎样?
当事人可以同意出售重叠业务、放弃交易,或者在法院对抗机构为阻止交易而提起的诉讼。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1. 15 U.S.C. § 18 (Clayton Act § 7). Cornell LII
  2. 15 U.S.C. § 18a (Hart-Scott-Rodino). Cornell LII
  3. Merger Guidelines (2023).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4. Premerger Notification and the Merger Review Process. FTC
  5. 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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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