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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与股份代持

⚖️ 法学 作者 CampusDown 维基编辑部 最后更新
简单来说,名义股东是指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份利益的是另一个人的情形中,那个被登记的人。根据2017年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判决,在韩国,公司只与登记股东打交道,实际所有人的权利则在两人之间解决。美国法把同样的角色区分为登记持有人和实益所有人。
目录
  1. 1. 什么是名义股东?
  2. 2. 韩国2017年全员合议庭判决:以名册为准
  3. 3. 实际认购的是谁?同意测试
  4. 4. 实际所有人与名义人之间
  5. 5. 税收与实名规则
  6. 6. 美国的名义持有人
  7. 7.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什么是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是指,尽管资金由他人提供、股份的经济利益也由他人享有,但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人。韩国法把这种安排称为주식 명의신탁(股份名义信托),这类股份常被称为借名股或차명股。名义人背后的人是实益所有人,用韩国的术语来说就是信托人(신탁자)。

这种安排既有正常的用途,也有危险的用途。过去规则要求有多名发起人时,创始人有时会把股份放在亲属名下;投资者为了方便使用托管人;券商为客户持有股份。但名义人也被用来隐藏控制权、避税或逃避债权人,这与揭开公司面纱背后的滥用案例相重合。因此,法律必须回答一个简单的问题:当名册记载的是一回事、实际情况是另一回事时,谁才是股东?

📌 一览
名义人
名册上的名字
实益所有人
出资并受益的人
韩国的默认规则
公司与登记股东打交道
常见风险
税务处罚、纠纷、失去控制权

股东名册看起来只是枯燥的文书。但实际上,它决定了谁投票、谁领取股息、谁可以起诉董事。

韩国2017年全员合议庭判决:以名册为准

多年来,韩国法院倾向于“实质”说:如果股份实际上是别人出资购买的,那个人就是真正的股东,公司甚至可以拒绝承认登记股东。在大法院2015다248342号判决(全员合议庭,2017年3月23日)中,法院改变了方向。法院认定,原则上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即使公司知道股份是为他人持有,也不能否认登记股东的权利,或改为承认未登记的人。

其理由在于确定性。公司要与成千上万的股东打交道,需要一份清晰的名单来发送通知、进行表决和分配股息。《商法》第337条规定,记名股份的转让在受让人的姓名记入名册之前不得对抗公司。法院把这一逻辑延伸到名义代持案件,只为极其特殊的情况保留例外,例如名义变更被不当拒绝的情形。

📁 判例档案
2015다248342(2017年,全员合议庭)
对公司由登记股东行使权利
2016다265351(2017年)
谁是认购人取决于名义人是否同意
《商法》第332条
以他人名义认购股份时对缴款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认购的是谁?同意测试

另一个问题是,股份首次发行时谁成为认购人。在大法院2016다265351号判决(2017年12月5日)中,法院把案件分为两类。如果股份是以虚构的名义认购的,或以真实人物的名义但未经其同意认购的,那么实际申请并缴款的人是认购人。如果名义人同意了,则适用确定合同当事人的通常规则,一般把名义人视为认购人,除非公司与各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作为股东。

《商法》第332条补充了缴款方面的规定。未经同意以他人名义认购股份的人,作为认购人负有缴款责任;如果名义人同意了,则两人对缴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谁必须付款,而不是谁拥有股份,这就是法院不得不建立同意测试的原因。

实际所有人与名义人之间

2017年的判决并没有抹去实益所有人。在信托人与名义人之间,名义信托协议仍然有效。信托人通常可以终止信托,要求名义人把股份转回,然后请求公司变更名册。如果名义人拒绝,纠纷就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终局判决的效力受既判力规则的限制。

不过,在名册变更之前,就公司而言,是名义人在投票和领取股息。名义人如果出售或质押股份,实际所有人可能只剩下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是借名股的实际风险:法律保护的是名册,而不是名册背后的私人约定。

问题韩国的答案
谁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登记股东
公司能否改选实际所有人?原则上不能(2015다248342)
实际所有人能否拿回股份?能,通过终止信托并要求转让
未缴的认购款由谁支付?依《商法》第332条的规则

税收与实名规则

韩国在税法上严厉对待名义代持安排。根据《遗产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2,当股份等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不同时,除非该安排没有避税目的,其价值视为实际所有人的赠与。视同赠与的赠与税向实际所有人征收。法院对“无避税目的”这一例外解释得很窄,因此即使是多年前的家庭安排也可能招致高额税单。

不动产的规定更进一步。《不动产实权利人名义登记法》原则上规定土地和建筑物的名义信托协议无效并予以处罚。股份不在该法的适用范围内,因此股份代持在法律上仍然可行但代价高昂,这也是评论者讨论是否对股票实行类似银行账户的实名制的原因。

名册告诉公司该信任谁。税务机关则提出一个更难的问题:实际所有人为什么想隐藏自己?

美国的名义持有人

美国法把登记持有人(公司股票台账上的名字)与实益所有人(拥有经济利益或表决权的人)区分开来。上市公司的大多数投资者以“街名”持有股份:由券商或银行通过存托信托公司持有,投资者是实益所有人。《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 219规定,股票台账是谁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唯一证据,这与韩国的名册规则非常相似。

联邦证券法会穿透名义。SEC规则13d-3把任何拥有表决权或投资权的人视为实益所有人,因此通过名义人控制超过5%股份的人仍须披露。2021年的《公司透明度法》为许多公司设立了实益所有权申报制度,不过2025年FinCEN的一项规则将其范围主要缩小到登记在美国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

想一想。韩国应该像对银行账户那样对股份实行实名制吗?它会保护谁?又会妨碍名义持有的哪些正当用途?
简单来说,什么是名义股东?
就是被列为股份所有人、但实际由他人出资并享受利益的那个人。
在韩国谁可以行使股份的表决权?
自2017年全员合议庭判决2015다248342以来,原则上是股东名册上的人。
在韩国以他人名义持股违法吗?
它不像不动产那样无效,但可能依《遗产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2作为视同赠与被征税。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1. 상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2. 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3. 부동산 실권리자명의 등기에 관한 법률.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4. Beneficial owner, Wex. Cornell LII
  5. 17 CFR § 240.13d-3. Cornell 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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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