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做法起源于罗马法。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Digesta)1.1.1.2中指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状况的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19世纪末以后,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矛盾日益显现,介于两者之间的社会法出现了,今天的社会福利法也被视为其代表性领域。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 利益说:保护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是私法。这一说法接近乌尔比安的定义,但许多法律同时保护两种利益。
- 主体说: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为公法,私人之间的为私法。它难以解释国家以与私人相同的地位所为的行为,例如采购物品的合同。
- 权力说(性质说):调整权力与服从的纵向关系的是公法,调整平等横向关系的是私法。
- 生活关系说:以国民身份发生的生活关系由公法调整,以人的身份发生的生活关系由私法调整。
单一标准无法完全区分两者,因此通常综合运用多种标准。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适用哪种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以及适用哪些法律原则。梅里曼与佩雷斯-佩尔多莫强调,这一区分在大陆法传统中尤为重要。
市民法原则及其修正
- 所有权绝对原则转向所有权社会化:财产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公共福利。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所有权负有义务”是标志性规定。
- 契约自由原则转向契约公正原则:在劳资关系或格式条款交易等议价能力悬殊的场合,国家对合同内容加以限制。
- 过失责任原则之外增加无过错责任:在工伤、公害等情形中,制造风险的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可能承担责任。
社会法的兴起
奥托·冯·基尔克在1889年维也纳法学会的演讲《私法的社会任务》中主张私法也应承担社会责任,并设想了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的社会法领域。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从个人主义的法到社会的法》(1930)中指出,以社会中的具体的人而非抽象法律人格为对象的法,跨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社会法主要包括三个领域:
- 劳动法:纠正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实质不平等的法律。
- 经济法:如反垄断规制等由国家调节市场秩序的法律。
- 社会保障法:涉及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和社会服务的法律。在韩国,1995年12月30日制定、1996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发挥基本法的作用。
与社会福利法的关系
社会福利法是将获得人性尊严生活的权利(韩国宪法第34条)具体化的社会法。给付决定属于行政处分,公法色彩浓厚;而社会福利服务的使用合同等又带有私法因素。例如,围绕基本生活保障给付的争议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相关法律本身也受司法审查。
参考文献
- Ulpianus. Digesta 1.1.1.2. In Mommsen, T., & Krueger, P. (Eds.), Watson, A. (Trans.). (1985).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 Gierke, O. (1889). Die soziale Aufgabe des Privatrechts. Berlin: Julius Springer.
- Radbruch, G. (1930). Vom individualistischen zum sozialen Recht. Hanseatische Rechts- und Gerichts-Zeitschrift, 13, Sp. 457–468.
- Merryman, J. H., & Pérez-Perdomo, R. (2007).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s of Europe and Latin America (3rd ed.).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 「사회보장기본법」 (법률 제5134호, 1995. 12. 30. 제정, 1996. 7. 1. 시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