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俾斯麦1883年的疾病保险最早出现;英国的《国民保险法》(1911年)和贝弗里奇报告(1942年)将社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核心原则
- 强制参保可防止逆向选择并分散风险。
- 最低收入保障
- 社会适当性优先于个人公平
- 与收入挂钩的缴费和具有再分配性的给付
- 无需家计调查的权利性给付
- 由劳动者和雇主缴费加国家负担筹资,采用基金积累制或现收现付制
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商业保险是自愿的,按个人风险定价,以合同为基础并追求利润;社会保险是强制的,以适当性为基础,由法律规定且非营利。
与公共救助的比较
公共救助由税收资助,需经家计调查,具有补救性;社会保险以缴费为基础,具有预防性,且大体上是普遍的。
韩国
工伤保险(1964年)、健康保险(1977年,2000年整合)、国民年金(1988年)、就业保险(1995年)和长期护理保险(2008年)。基础年金等税收资助的制度不属于社会保险。
相关条目: 公法、私法与社会法、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
参考文献
- Beveridge, W. (1942). 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 HMSO.
- Rejda, G. E. (2012). 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7th ed.). Routledge.
-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1952). Social Security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 (No. 102).
- 「사회보장기본법」 제3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