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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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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社会保险是国家针对疾病、年老、失业和工伤等社会风险设立的强制保险;缴费与收入挂钩,给付依需要而定,因此具有收入再分配作用。
目录
  1. 1. 起源
  2. 2. 核心原则
  3. 3. 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4. 4. 与公共救助的比较
  5. 5. 韩国
  6. 6. 参考文献

起源

俾斯麦1883年的疾病保险最早出现;英国的《国民保险法》(1911年)和贝弗里奇报告(1942年)将社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核心原则

  • 强制参保可防止逆向选择并分散风险。
  • 最低收入保障
  • 社会适当性优先于个人公平
  • 与收入挂钩的缴费和具有再分配性的给付
  • 无需家计调查的权利性给付
  • 由劳动者和雇主缴费加国家负担筹资,采用基金积累制或现收现付制

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商业保险是自愿的,按个人风险定价,以合同为基础并追求利润;社会保险是强制的,以适当性为基础,由法律规定且非营利。

与公共救助的比较

公共救助由税收资助,需经家计调查,具有补救性;社会保险以缴费为基础,具有预防性,且大体上是普遍的。

韩国

工伤保险(1964年)、健康保险(1977年,2000年整合)、国民年金(1988年)、就业保险(1995年)和长期护理保险(2008年)。基础年金等税收资助的制度不属于社会保险。

相关条目: 公法、私法与社会法、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

参考文献

  1. Beveridge, W. (1942). 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 HMSO.
  2. Rejda, G. E. (2012). 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7th ed.). Routledge.
  3.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1952). Social Security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 (No. 102).
  4. 「사회보장기본법」 제3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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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内容依据公认的原著和教科书整理;在报告中引用时,请务必核对下方参考文献中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