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一句话,两种读法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纪律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整个争论在于你更看重哪一半:民兵那部分,还是“人民的权利”。
- 集体权利说:说的就是州民兵,仅此而已。
- 个人权利说:前半句只是在解释原因;权利本身属于个人。
在美国诉米勒案(307 U.S. 174,1939)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对锯短枪管霰弹枪的管制,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它与民兵有任何关系。此后几十年,下级法院大多采用集体权利的读法。
案件:华盛顿特区的手枪禁令
📁 案件档案
- 案件
- 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
- 表决
- 5比4,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撰写判决意见
- 原告
- 迪克·赫勒,华盛顿特区特别警官(执勤时配枪,却不能在家中存放手枪)
- 争议法律
- 特区实际上禁止在家中持有手枪+要求枪支拆解存放或加扳机锁
法律之所以难,是因为同一句话从哪个时间点去读,意思就可能不同。1791年?还是今天?跨越几个世纪解读文本能成为一门职业,是有原因的。斯卡利亚翻遍了建国时期的词典和文献,想弄清这些词对当初写下它们的人意味着什么。
判决:从赫勒案到拉希米案
赫勒案的判决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与民兵服役无关,包括在家中自卫。
但斯卡利亚补充说,判决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让人怀疑“长期存在的禁令”,例如禁止重罪犯和精神病患者持枪,或在学校、政府大楼等敏感场所禁枪。这一段话成了此后每个案件的战场。
- 2010年 麦克唐纳诉芝加哥市案(561 U.S. 742):该权利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同样适用于各州。
- 2022年 纽约州步枪与手枪协会诉布鲁恩案(597 U.S. 1,6比3,托马斯):推翻纽约州在公共场所携枪须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并提出全新标准:枪支法律必须符合美国枪支管制的历史传统。不再与公共利益进行权衡。
- 2024年 美国诉拉希米案(No. 22-915,8比1,罗伯茨):解除受家暴限制令约束者的武装是合宪的;这符合解除危险人物武装的历史传统。
赫勒案见Justia;解说见Constitution Annotated。
与韩国比较:是许可,不是权利
韩国宪法中没有持枪权。根据《枪炮、刀剑、火药类等安全管理法》,枪支原则上禁止,只有获得许可才可持有。即使是猎枪,不用时通常也要存放在警察局。
| 问题 | 美国 | 韩国 |
|---|---|---|
| 出发点 | 个人的宪法权利 | 法律禁止+许可制 |
| 限制如何证成 | 与历史传统一致(布鲁恩案) | 与公共利益合乎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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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与争论
- 历史检验的实际操作:法官现在得当历史学家了吗?AR-15或3D打印枪的“历史类比”是什么?下级法院的判断五花八门。
- 忽视现实数据:布鲁恩案的反对意见认为,把枪支暴力的证据排除在外毫无道理。
- 另一方观点:支持者说,这恰恰是重点。一项成文的权利不应被法官的政策观点削弱,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
枪支之争其实是在争:限制一项权利时,天平上可以放什么?只有历史?还是也包括当下的危险?理解了这个区别,你马上就能明白为什么美国和韩国的法律直觉感觉相距如此之远。下面看看如何用在学习中。
学习笔记
- 比较检验标准:美国的历史与传统对比韩国的比例原则。完整对比表见比例原则与违宪审查标准。
想一想。当出现1791年无法想象的技术时,解释应该锚定在过去,还是随今天而变?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Constitution Annotated, Second Amendment. congress.gov
- United States v. Miller, 307 U.S. 174 (1939).
- 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 Justia
- 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 561 U.S. 742 (2010).
- 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n v. Bruen, 597 U.S. 1 (2022).
- United States v. Rahimi, No. 22-915 (U.S. June 2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