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命令羁押者将被羁押人带到法院并说明羁押理由,如羁押违法,法院即命令释放。拉丁文habeas corpus意为“你应当拥有身体”,被称为“伟大令状”,是英美法中保障人身自由最古老的程序。
📌 一览
- 性质
- 对羁押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 起源
- 英格兰普通法、1679年《人身保护法》
- 美国
- 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二项(中止条款)
- 东亚对应
- 日本《人身保护法》(1948)、韩国《人身保护法》(2008施行)
历史
该令状源于中世纪英格兰,1679年《人身保护法》加强了程序,防止无故羁押。美国宪法规定,除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需要外,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特权。南北战争期间林肯中止该令状,国会于1863年予以授权。
人身保护令问的是“为什么关押”,而非“是否有罪”。它只审查羁押本身是否合法,因此对未经审判即被关押的人最为关键。
美国的现代运用
- 联邦人身保护申请:州囚犯以宪法权利受侵害为由向联邦法院求济(28 U.S.C. § 2254),1996年AEDPA收紧了要件。
- 移民羁押的合法性审查。
- 关塔那摩:布迈丁诉布什案(2008)认定被关押者享有宪法上的人身保护特权。
比较
| 国家 | 制度 | 对象 |
|---|---|---|
| 美国 | habeas corpus | 一切羁押 |
| 日本 | 人身保护法(1948) |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拘束 |
| 韩国 | 人身保护法、拘束适否审 | 精神医疗机构等收容、刑事拘留 |
常见问题
- 谁可以申请?
- 被羁押者本人或代其行事的人。
- 可以中止吗?
- 美国宪法仅允许在叛乱或入侵且公共安全需要时中止。
- 中国有类似制度吗?
- 中国大陆没有同名令状;香港基于普通法保留了人身保护令程序。
参考文献
- U.S. Const. art. I, § 9, cl. 2.
- Habeas Corpus Act 1679, 31 Cha. 2 c. 2 (England).
- Boumediene v. Bush, 553 U.S. 723 (2008).
- 인신보호법(법률 제8724호, 2007. 12. 21. 제정, 2008. 6. 22. 시행).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https://www.law.go.kr/
